前次募集资金数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样本条款

前次募集资金数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1、发行股份购买及现金购买北京博兴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安”)9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晓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3120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王晓辉等发行股份购买博兴安股权资产,同时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084,872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购买博兴安 90%股权事项”)。 该次向王晓辉等发行股份 19,276,084 股,发行价格 20.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38,610.00 万元,用于购买博兴安 90%股权。 2016 年 12 月 26 日,交易对方王晓辉、李大鹏、蒋涛、文芳已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完成了博兴安 90%股权变更登记至启明星辰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 1 月 3 日,该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474,229 股,发行价为 20.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9,738,806.87 元。根据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承销协议,公司支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顾问费及承销费用 7,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扣除应 支付的独立顾问费及承销费用后的余额为 162,738,806.87 元,已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存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 000000000000000 银行账户。 公司累计发生其他相关发行费用 207,750.31 元,其中验资费用 180,000.00 元,股 权登记费用 27,750.31 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62,531,056.56 元。 2017 年 1 月 4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4040001 号),经审验,本公司已收到王晓辉、李大鹏、蒋涛、文芳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19,276,084.00 元。已验证收到募集配套资金余额 162,738,806.87 元。 2018 年 1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59号)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45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00 元,共计人民币 1,045,000,000.00 元。根据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及保荐协议,公司支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保荐费用合计 9,858,490.57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扣除应支付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销保荐费用后的余额 1,035,141,509.43 元,已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存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 35010188000148324
前次募集资金数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32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164,369,56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验字[2013]0345 号),前次发行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756,099,999.00 元,扣除与发 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38,984,999.95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7,114,999.05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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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巨额赎回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合计预约赎回和在开放日合计赎回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总份额后的差额(净赎回份额)超过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 额赎回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4.60】%(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 绩报酬,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或保障。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混合类】产品,【根据市场不同阶段的变化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权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主要投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投向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以产品【投资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仓位0-20%,同业存单、存款、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50%-80%,股票(含优先股)或衍生品仓位0%-20%,公募基金 0%-30%(含权益型基金),杠杆比例11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期限匹配的非标资产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 “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 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前根据当时已知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测算业绩比较基准。如新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前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不同,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预约周期首日的前 【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下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 准。 赎回款项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产品赎回 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费用 固定管理费:【0.18】%(年化)销售服务费:【0.45】%(年化)托管费:【0.02】%(年化) 认购费、赎回费:【0.00】%申购费:【0.00%】 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将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 费;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上述产品费用详见“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競争参加資格 (1) 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以下「予決令」という。)第70条の規定に該当しない者であること。 なお、未成年者、被保佐人又は被補助人であって、契約締結のために必要な同意を得ている者は、同条中、特別の理由がある場合に該当する。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手数料 振込みにかかる手数料は当金庫が負担いたします。

  • 用語の意義 第3条 この規則における主な用語の意義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とおりとする。

  •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二十三、附件 格式一: 投标函 格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