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が当社所定の提携ブランドカード会社の提携ブランドカードの取扱いをする場合にも、当社およびJCBと加盟店の間では、原契約が適用されるものとします 样本条款

加盟店が当社所定の提携ブランドカード会社の提携ブランドカードの取扱いをする場合にも、当社およびJCBと加盟店の間では、原契約が適用されるものとします. 本特約1 で使用する用語は、本特約1 で定めるものを除き、原契約の定めによるものと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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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 资产管理费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3%。

  • 技术培训 1、 卖方技术人员必须免费对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事项向买方作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2、 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向买方提供使用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的集中培训。

  • 无效投标 18.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投标文件无效: 18.1.1 投标文件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价格或最高限价。 18.1.2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18.1.3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18.1.4 投标文件逾期提交。 18.1.5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8.1.6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部分而未加说明的。 18.1.7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方案(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18.1.8 投标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的。 18.1.9 投标人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 18.1.10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其它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 无效投标的情形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不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的有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2) 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递交谈判保证金的; (3) 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4) 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 若允许联合体投标,供应商以联合投标、但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的; (6) 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注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只简单写上“响应”、“符合”或“满足”等字样的; (7) 投标报价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控制价)的; (8) 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评审中,竞争性谈判小组认定供应商的投标不符合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9) 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完整以至影响响应文件评审且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错误修正条件的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10) 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替代方案的除外; (11) 供应商名称与网上报名时不一致的; (12) 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应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3) 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承诺的; (14) 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5)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同一项目(标段)的不同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情况; (16)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但是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 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