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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样本条款

华泰证券. 在以下 7 个省、3 个直辖市的 23 个城市 34 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上海、南京、镇江、常州、无锡、江阴、苏州、张家港、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盐城、徐州、成都、武汉、广州、深圳、沈阳、北京、天津、泉州、绍兴。 投资者可以拨打华泰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在以下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南京、镇江、常州、无锡、江阴、苏州、张家港、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盐城、徐州、成都、武汉、广州、深圳、沈阳、北京、天津、泉州、绍兴。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华泰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349137 的《营业执照》。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349137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华泰证券的经营范围为: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承销业务除外)。 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被监管部门处以监管措施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华泰证券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1) 2021 年 8 月,华泰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及鹿美遥、李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警示函认 定华泰证券未勤勉尽责督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按照监管要求整改通过关联方代收货款事项,孩子王在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 仍然存在上述情形且金额较大。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 (2) 2022 年 10 月,华泰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 警示函认定华泰证券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 2023 年 2 月和 2023 年 3 月,华泰证券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述警示函认定华泰证券在履行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持续督导职责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包括:未能及时发现浩欧博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存在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的反映浩欧博违规问题等,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述警示函对华泰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4) 2023 年 7 月,华泰证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张鹏、刘晓宁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述函件认定华泰证券存在对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创北方”)向第一大经销商销售的收入真实性及公允性、相关物流与资金流水的核查与披露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中遗漏记录尽职调查发现的重大事项,未完整识别与还原集创北方体外代垫成本费用情况等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华泰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5) 2024 年 3 月,华泰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伟、张展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警示函认定华泰证券未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强科技”)财务核算、募集资金开展有效的督导,出具的报告中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华强科技的违规问题。湖北证监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华泰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 2024 年 6 月,华泰证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夏俊峰、汪怡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述函件认定华泰证券未就浙江力玄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资金流向重合供应商的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审慎评估申报会计师收入相关核查意见等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华泰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华泰证券说明》,华泰证券受到上述监管措施后已经对相关问题进 行整改,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华泰证券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泰证券及其签字人员具备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资格,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华泰证券受到上述处罚及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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