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样本条款

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一) 一站式办理
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一) 一站式办理 为了便利市场主体,协议转让实行“一站式办理”。由本所法律事务部统一接收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后予以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其中涉及信息披露事项需由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的,由法律事务部代为取得并纳入办理材料,无需转让双方自行提交。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的,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法律事务部提交办理材料。现场申请办理协议转让的,转让双方需前往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大楼(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高南路 388 号)一层前台,说明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并出示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换取出入证,前往新大楼东塔 13 楼协议转让办理专区提交办理材料。为做好疫情防控,推荐使用邮寄办理方式。通过邮寄办理的,可能存在文件丢失、毁损、延误等风险,转让双方应当知悉。 材料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在本所官方网站公布,查看路径为:本所网站首页关于联系我们办理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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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终止及其他 4.1 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2 甲方如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 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 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 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3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条款以及附件条款的内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在内的任何形式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更新本协议版本的情形除外。

  •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协议终止 本协议及《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 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协议的生效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 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 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物质产业规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2、 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 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 2016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 サービス 本サービスの種類と内容)

  •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情報公開 指定管理者は、公の施設の管理に関する情報の公開を行うために基本協定に基づき、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るこ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