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源新航的实际控制人 样本条款

博源新航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博源新航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博源新航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宁波博源星河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博源新航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博源新航的合伙事务的执行,包括代表博源新航取得、拥有、管理、运用、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代表博源新航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等;成都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博源新航的基金管理人,受博源新航委托向其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负责博源新航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博源新航所有对外投资、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相关重大事项。 根据博源新航说明及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index.html )、 企 查 查 (xxxxx://xxx.xxx.xxx/)的查询,刘曜持有宁波博源星河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拉萨市璞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0%的股权,并作为宁波博源星河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直接持有其 20%的财产份额,系宁波博源星河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此外,刘曜持有成都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的股权,为成都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担任成都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系成都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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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浙江复星、复地投资管理等 16 名对象以及复星产投、复星高科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 68.60%,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复地投资管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郭广昌先生。 郭广昌先生为中国籍公民,无境外永久居住权。郭广昌先生于 1989 年从复旦大 学取得哲学学士学位,并于 1999 年从复旦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郭广昌先生与其他主要股东无亲属关系。 郭广昌先生现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浙商总会副会长、上海市浙江商会会长等。郭先生曾为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等。郭广昌先生曾荣获 2016 年第八届世界华人经济峰会颁发的“终身成就奖”、2015 年 中国企业领袖年会暨中国企业家三十年颁奖典礼颁发的“2015 中国最具影响力企业领袖”称号等,并入选葡萄牙主流媒体《贸易周刊》的“葡萄牙 2015 年度 TOP 人物 50 人”榜单、《彭博市场》“2014 年全球投资及银行领域最具影响力 50 人”榜单及美国著名商业杂志《快公司》(Fast Company 中文版)“2014 年中国商业最具创意人物 100”榜单等。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郭广昌先生以 64.45%的出资比例持有亚东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广信”)和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广信”)。 亚东广信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旗下主要控股德邦证券、钢联电子等企业。 上海广信成立于 1992 年 11 月 3 日,注册资金 4,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旗下主要控股复星信息等企业。郭广昌先生持有的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除实际控制境内发行人股权外,近年境外重大投资主要包括复星葡萄牙保险、28 Liberty、地中海俱乐部、青岛啤酒、St Xxxxxx 和 Lanvin。

  • 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 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业务资格。

  • 甲方签字/盖章 (一)自然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補償条項 第2条(保険金を支払う場合)

  • 料金等 第1節 料金及び工事に関する費用 (料金及び工事に関する費用)

  • 甲方(签字)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