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职责及研究责任 样本条款

双方职责及研究责任. 甲方责任: 1、 按双方商定并已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临床研究方案 (版本号: 日期: )开展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涉及方案的变更,需再次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在必要时,对研究财务协议进行增补。 2、 负责免费提供临床试验药品;对试验用药物进行适当的包装与标签,且符合临床试验的设计需要,并保证产品生产、转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在有效期之内。 3、 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临床研究费用,具体费用明细参考第二部分“费用明细”。 4、 提供与临床试验有关的临床用资料,包括药物相关的文献资料等。 5、 定期了解临床研究进展情况,及时向乙方研究者告知试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研究者采取相应措施改进/保护受试者。 6、 为了保证临床研究质量,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和研究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培训。 7、 为了保证临床研究质量,负责派遣合格的监查员,对试验的质量进行监查,定期检查临床试验原始记录及相关数据资料并审核入组病人的合理性并及时向研究者告知可能影响受试者健康或安全的严重或持续违背方案事件。监查频率应和入组进度相协调。 8、 负责对临床试验的数据进行处理,并出具合格的数据处理报告。 9、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果发生与临床试验药物相关的不良反应及严重不良事件给病人造成损伤,以及因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赔偿由甲方负责。但因研究者未经甲方许可,违反研究方案规定内容引发损伤除外。 10、 生物样本只允许在本中心实验室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实验室进行生物样本的检测,根据知情同意,研究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生物样本进行与本试验相关的后续研究,并经机构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甲方或其代理人不可擅自运输到国外检测。如超出规定范畴,需重新报请伦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11、 享有该项临床研究的结果和各种相关资料,并有权使用和收集相关文章和资料。如本项目需要委托SMO 公司作为临床研究支持协助方,提供CRC 人员辅助乙方主要研究者开展本项研究,甲方需负担相应费用。 12、 试验结束后,向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递交最终的临床试验分中心小结或总结报告。 1、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2、 按照GCP 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eCRF。 3、 在试验进行期间接受甲方派遣的临床监查员或稽查员对临床试验的监查和稽查,及时发现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并给予改正,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对临床试验项目的核查、稽查。 4、 在试验期间如果出现任何不良事件,应当及时给予处理,保证病人的安全,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最大化保证患者安全。同时需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甲方和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本中心计划入组 例,最终以实际完成病例数为准。临床试验在本合同签字后开始实施 (预计试验开始时间和试验完成时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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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 双方责任 9.1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采购人收货代表: ,联系电话: 。 供应商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 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 9.2 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 2 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4 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9.5 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9.6 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9.7 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9.8 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9.9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 9.10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 9.11 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9.12 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13 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14 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 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必须按时将鱼塘交给乙方使用,并确保承包鱼塘的权属无争议。 2. 甲方提供现有的道路及配套设施给乙方使用(相应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协助乙方做好治安工作。 3. 乙方承包后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不能违反该土地的使用性质去使用土地,乙方不得随意改变鱼塘的用途,不得损坏鱼塘及配套设施,否则负责赔偿,鱼塘的配套设施及随着物承包时双方清点(见附件)。 4. 乙方承包后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自负盈亏。 5. 乙方签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5000元。该款作为乙方履约合同的保证,如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乙方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则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回乙方,如乙方毁约,则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6. 如乙方需在承包的范围内搞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到相关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职能部门强拆时不作任何补偿。 7. 如甲方需在乙方承包范围内搞建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有权终止合同,退还当年未满期限的租金。 8. 乙方承包后必须配合街道有关美丽田园的建设,不能乱搭乱建,建设看护房必须按照街道有关的要求规范建设,并确保周边环境整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按一年的承包款计)。 9. 如政府部门对该承包地征用的,则应提前 3 个月通知乙方,承包款按实际年限及实际面积计算,征地款归甲方,除乙方承包后投入的青苗款及拆迁费归乙方外,其余归甲方。 10. 如政府对该承包的土地给予补贴的,则该补贴归甲方所有。 11. 承包期间如乙方需转让或转包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2. 承包期满,所有不动产(如房屋、树、水电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包括乙方承包后投入的不动产),甲、乙双方在承包期满前一年,对不动产进行清点,作为期满移交的依据,乙方不得人为毁坏,否则负责赔偿。 13. 乙方不能在承包范围内饲养鹅、鸭等污染环境禽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 当鱼塘的水位即将倒渠入住户的房屋内时,收到反映乙方必须配合做好疏水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 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进行建设。若需要在该地块 上进行建设,必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用地及报建手续,手 续完善后才能进行建设,且必须做好扬尘防止措施、安全生产措施,遵守相关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 甲乙双方的责任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证责任的解除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