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建議. 14.1 投標者不得提交變更或修訂下列各項的任何提議: (a) 招標文件指明的任何基本要求; (b) 招標文件中有關標書的擬備、提交及評估及批出合約的所有條文;及 (c) 未獲准受招標條款(補充)(如有)所指的任何反建議規限的其他條文。 14.2 若投標者未能遵守上文第14.1段,(政府可選擇是否(但無義務)向投標者尋求任何澄清)其標書將不獲進一步考慮。 14.3 未於上文第14.1段指明的招標文件其他條文的反建議雖未嚴格予以不允許,但亦不鼓勵提出。若投標者希望提交一項或多項非上文第14.1段所指明類型的招標文件的任何條文的反建議(「反建議」),則反建議須以下列方式提交: (a) 反建議須夾附於投標表格第4部分「應約履行」; (b) 應先把與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文全文照錄,然後才提出擬議的修訂或刪除; (c) 對原來條文所作的擬議修訂應加底線,而且以原來條文的相應編號標示,但如屬增訂條文,則作別論; (d) 如屬增訂,應在增訂條文加底線; (e) 擬刪除的字詞應只以單行線劃去;以及 (f) 應在修訂或刪除字詞下方以方括「[ ]」標示解釋。 14.4 除非政府另行同意,任何反建議如不按照上文第14.3段的規定提交,將不會獲政府考慮,亦不會視為投標者提交的標書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投標者將被視為已同意與該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款,而政府會在這個基礎上繼續考慮投標者的標書。 14.5 儘管已有前述內容及在不損害前述內容的原則下,政府可(但無義務)與投標者商議任何反建議。政府可憑其絕對酌情權駁回任何反建議。若政府選擇就反建議與投標者進行商議,且在商議後投標者不願意撤回有關反建議或不願意以政府接受的條款予以修訂,則其標書可能不獲進一步考慮。若投標者最終獲批合約,則在成功商議後接納的任何反建議須被視作投標者標書之一部分,構成合約之一部分,及對投標者具有約束力。 14.6 在不損害上文第14.2段內容的原則下及除此以外,若投標者直接或間接試圖排除或限制投標表格、招標條款或招標條款(補充)或附表所載任何規定或指示的效力,則政府保留不予進一步考慮標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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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建議. 14.1 投標者不得提交變更或修訂下列各項的任何提議9.1 投標者不得提交任何對招標文件訂明的任何重要規定造成改變或修改的建議。
9.2 如投標者不能遵守第9.1段的規定, 其標書將被視為不符合資格,並不 會獲政府進一步考慮。
9.3 根據第9.1 段所述, 如投標者仍希望提交反建議(「反建議」),每項反建議必須按下列方式提交:
(a) 招標文件指明的任何基本要求反建議須夾附在「應約履行」部分;
(b) 招標文件中有關標書的擬備、提交及評估及批出合約的所有條文;及
(c) 未獲准受招標條款(補充)(如有)所指的任何反建議規限的其他條文。
14.2 若投標者未能遵守上文第14.1段,(政府可選擇是否(但無義務)向投標者尋求任何澄清)其標書將不獲進一步考慮。
14.3 未於上文第14.1段指明的招標文件其他條文的反建議雖未嚴格予以不允許,但亦不鼓勵提出。若投標者希望提交一項或多項非上文第14.1段所指明類型的招標文件的任何條文的反建議(「反建議」),則反建議須以下列方式提交:
(a) 反建議須夾附於投標表格第4部分「應約履行」;
(b) 應先把與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文全文照錄,然後才提出擬議的修訂或刪除應先把與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文全文照錄, 然後才提出擬議的修訂或刪除;
(c) 對原來條文所作的擬議修訂應加底線,而且以原來條文的相應編號標示,但如屬增訂條文,則作別論對原來條文所作的擬議修訂應加底線,而且以原來條文的相應編號標示, 但如屬增訂條文, 則作別論;
(d) 如屬增訂,應在增訂條文加底線;
(e) 擬刪除的字詞應只以單行線劃去;以及擬刪除的字詞應只以單行線劃去; 以及
(f) 應在修訂或刪除字詞下方以方括「[ ]」標示解釋。
14.4 除非政府另行同意,任何反建議如不按照上文第14.3段的規定提交,將不會獲政府考慮,亦不會視為投標者提交的標書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投標者將被視為已同意與該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款,而政府會在這個基礎上繼續考慮投標者的標書9.4 任何反建議如不按照第9.3 段的規定提交, 將不會獲政府考慮, 亦不會視為投標者提交的標書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 投標者將被視為已同意與該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款, 而政府會在這個基礎上繼續考慮投標者的標書。
14.5 儘管已有前述內容及在不損害前述內容的原則下,政府可(但無義務)與投標者商議任何反建議。政府可憑其絕對酌情權駁回任何反建議。若政府選擇就反建議與投標者進行商議,且在商議後投標者不願意撤回有關反建議或不願意以政府接受的條款予以修訂,則其標書可能不獲進一步考慮。若投標者最終獲批合約,則在成功商議後接納的任何反建議須被視作投標者標書之一部分,構成合約之一部分,及對投標者具有約束力9.5 即使並在不損害上述所言的原則下, 政府可與投標者商議任何反建議, 但這並非政府的義務。政府有絕對的酌情權拒絕接納任何反建議。如進行商議但不成功, 政府可拒絕或豁除反建議, 並以沒有反建議般評審標書。
14.6 在不損害上文第14.2段內容的原則下及除此以外,若投標者直接或間接試圖排除或限制投標表格、招標條款或招標條款(補充)或附表所載任何規定或指示的效力,則政府保留不予進一步考慮標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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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建議. 14.1 投標者不得提交變更或修訂下列各項的任何提議9.1 投標者不得提交任何對招標文件訂明的任何重要規定造成改變或修改的建議。
9.2 如投標者不能遵守第9.1段的規定, 其標書將被視為不符合資格,並不會獲政府進一步考慮。
9.3 根據第9.1 段所述, 如投標者仍希望提交反建議(「反建議」),每項反建議必須按下列方式提交:
(a) 招標文件指明的任何基本要求反建議須夾附在「應約履行」部分;
(b) 招標文件中有關標書的擬備、提交及評估及批出合約的所有條文;及
(c) 未獲准受招標條款(補充)(如有)所指的任何反建議規限的其他條文。
14.2 若投標者未能遵守上文第14.1段,(政府可選擇是否(但無義務)向投標者尋求任何澄清)其標書將不獲進一步考慮。
14.3 未於上文第14.1段指明的招標文件其他條文的反建議雖未嚴格予以不允許,但亦不鼓勵提出。若投標者希望提交一項或多項非上文第14.1段所指明類型的招標文件的任何條文的反建議(「反建議」),則反建議須以下列方式提交:
(a) 反建議須夾附於投標表格第4部分「應約履行」;
(b) 應先把與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文全文照錄,然後才提出擬議的修訂或刪除應先把與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文全文照錄, 然後才提出擬議的修訂或刪除;
(c) 對原來條文所作的擬議修訂應加底線,而且以原來條文的相應編號標示,但如屬增訂條文,則作別論對原來條文所作的擬議修訂應加底線,而且以原來條文的相應編號標示, 但如屬增訂條文,則作別論;
(d) 如屬增訂,應在增訂條文加底線;
(e) 擬刪除的字詞應只以單行線劃去;以及擬刪除的字詞應只以單行線劃去; 以及
(f) 應在修訂或刪除字詞下方以方括「[ ]」標示解釋。
14.4 除非政府另行同意,任何反建議如不按照上文第14.3段的規定提交,將不會獲政府考慮,亦不會視為投標者提交的標書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投標者將被視為已同意與該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款,而政府會在這個基礎上繼續考慮投標者的標書9.4 任何反建議如不按照第9.3 段的規定提交, 將不會獲政府考慮, 亦不會視為投標者提交的標書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 投標者將被視為已同意與該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款, 而政府會在這個基礎上繼續考慮投標者的標書。
14.5 儘管已有前述內容及在不損害前述內容的原則下,政府可(但無義務)與投標者商議任何反建議。政府可憑其絕對酌情權駁回任何反建議。若政府選擇就反建議與投標者進行商議,且在商議後投標者不願意撤回有關反建議或不願意以政府接受的條款予以修訂,則其標書可能不獲進一步考慮。若投標者最終獲批合約,則在成功商議後接納的任何反建議須被視作投標者標書之一部分,構成合約之一部分,及對投標者具有約束力9.5 即使並在不損害上述所言的原則下, 政府可與投標者商議任何反建議, 但這並非政府的義務。政府有絕對的酌情權拒絕接納任何反建議。如進行商議但不成功, 政府可拒絕或豁除反建議, 並以沒有反建議般評審標書。
14.6 在不損害上文第14.2段內容的原則下及除此以外,若投標者直接或間接試圖排除或限制投標表格、招標條款或招標條款(補充)或附表所載任何規定或指示的效力,則政府保留不予進一步考慮標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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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建議. 14.1 投標者不得提交變更或修訂下列各項的任何提議9.1 投標者不得提交任何對招標文件訂明的任何重要規定造成改變或修改的建議。
9.2 如投標者不能遵守第9.1段的規定, 其標書將被視為不符合資格,並不會獲政府進一步考慮。
9.3 根據第9.1 段所述, 如投標者仍希望提交反建議(「反建議」),每項反建議必須按下列方式提交:
(a) 招標文件指明的任何基本要求反建議須夾附在「應約履行」部分;
(b) 招標文件中有關標書的擬備、提交及評估及批出合約的所有條文;及
(c) 未獲准受招標條款(補充)(如有)所指的任何反建議規限的其他條文。
14.2 若投標者未能遵守上文第14.1段,(政府可選擇是否(但無義務)向投標者尋求任何澄清)其標書將不獲進一步考慮。
14.3 未於上文第14.1段指明的招標文件其他條文的反建議雖未嚴格予以不允許,但亦不鼓勵提出。若投標者希望提交一項或多項非上文第14.1段所指明類型的招標文件的任何條文的反建議(「反建議」),則反建議須以下列方式提交:
(a) 反建議須夾附於投標表格第4部分「應約履行」;
(b) 應先把與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文全文照錄,然後才提出擬議的修訂或刪除應先把與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文全文照錄, 然後才提出擬議的修訂或刪除;
(c) 對原來條文所作的擬議修訂應加底線,而且以原來條文的相應編號標示,但如屬增訂條文,則作別論對原來條文所作的擬議修訂應加底線,而且以原來條文的相應編號標示, 但如屬增訂條文,則作別論;
(d) 如屬增訂,應在增訂條文加底線;
(e) 擬刪除的字詞應只以單行線劃去;以及擬刪除的字詞應只以單行線劃去; 以及
(f) 應在修訂或刪除字詞下方以方括「[ ]」標示解釋。
14.4 除非政府另行同意,任何反建議如不按照上文第14.3段的規定提交,將不會獲政府考慮,亦不會視為投標者提交的標書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投標者將被視為已同意與該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款,而政府會在這個基礎上繼續考慮投標者的標書9.4 任何反建議如不按照第9.3 段的規定提交, 將不會獲政府考慮, 亦不會視為投標者提交的標書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 投標者將被視為已同意與該反建議相關的原來條款, 而政府會在這個基礎上繼續考慮投標 者的標書。
14.5 儘管已有前述內容及在不損害前述內容的原則下,政府可(但無義務)與投標者商議任何反建議。政府可憑其絕對酌情權駁回任何反建議。若政府選擇就反建議與投標者進行商議,且在商議後投標者不願意撤回有關反建議或不願意以政府接受的條款予以修訂,則其標書可能不獲進一步考慮。若投標者最終獲批合約,則在成功商議後接納的任何反建議須被視作投標者標書之一部分,構成合約之一部分,及對投標者具有約束力9.5 即使並在不損害上述所言的原則下, 政府可與投標者商議任何反建議, 但這並非政府的義務。政府有絕對的酌情權拒絕接納任何反建議。如進行商議但不成功, 政府可拒絕或豁除反建議, 並以沒有反建議般評審標書。
14.6 在不損害上文第14.2段內容的原則下及除此以外,若投標者直接或間接試圖排除或限制投標表格、招標條款或招標條款(補充)或附表所載任何規定或指示的效力,則政府保留不予進一步考慮標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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