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權利. 本行的作為、延遲或不作為不影響本行在本條款項下的權利、權力或補償權,或此等權利、權力或補償權的任何進一步或其他行使。本行在本條款項下的權利、權力和補償權均爲附加性質,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和補償權。
放棄權利. 承辦商人員進入政府處所
放棄權利. 32.1 合約任何一方即使沒有行使、延遲、延期或容許延期行使根據合約或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 也不等於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 合約任何一方即使只單一次或局部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 也不會因此而被阻止再次行使或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 或被阻止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 合約所規定的每一方的權利或補救屬累積性, 並不排除合約、法律或衡平法所訂明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在不限制以上規定的原則下,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違反合約條文所作的寬免, 不得當作對日後再違反該條合約條文或違反合約中的任何其他條文所作的寬免。
32.2 在不損害第32. 1條的一般原則下,除了根據合約或在法律上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外及在不損害該等權利和補救的前提下, 政府還會行使任何終止合約的權利或由合約所賦予的不論何種性質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 以及在不損害以上規定的一般原則下, 政府因另一方違反合約而可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不會終絶), 而行使或沒有行使該終止權都不會構成政府放棄任何其他此類權利、權力或補救。
放棄權利. 34.1 時間為合約的關鍵要素,但合約任何一方即使沒有行使、延遲、延期或容許延期行使根據合約或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 也不得視為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合約任何一方即使只單一次或局部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 也不會因此而被阻止再次行使或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或被阻止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合約所規定的每一方的權利或補救屬累積性,並不排除合約、法律或衡平法所訂明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在不限制以上規定的原則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違反 合約條文所作的寬免,不得當作對日後再違反該條合約條文或違反合約中的任何其他條文所作的寬免。
34.2 在不損害上文第34. 1 條的一般原則下,除了根據合約或在法律上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外及在不損害該等權利和補救的前提下, 政府還會行使任何終止合約的權利或由合約所賦予的不論何種性質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以及在不損害以上規定的一般原則下,政府因另一方違反合約而可獲得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會終絕),而行使或沒有行使該終止權都不構成政府放棄任何其他此類權利、權力或補救。
35. 承辦商人員進入政府處所
35.1 經政府不時要求,承辦商須向政府提供一份清單,其內列有可代表承辦商為履行合約而隨時須進入政府轄下的任何處所的所有承辦商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上述次承判商的僱員和代理人(統稱 「相關人員」) 的姓名、職位、員工身份證號碼、地址及電話號碼;若政府代表作出如此要求及在相關情況下,該列表須註明該等人士的受僱職位或與承辦商之關係及包括政府代表合理要求的其他詳情。
35.2 承辦商須確保,任何相關人員在政府處所時須遵守政府一般人員守則及安保慣例。
放棄權利. 39.1 時間是合約的關鍵因素, 但合約任何一方即使沒有行使、延遲、延期或容許延期行使根據合約或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 也不等於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 合約任何一方即使只單一次或局部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 也不會因此而被阻止再次行使或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 或被阻止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 合約所規定的每一方的權利或補救屬累積性, 並不排除合約、法律或衡平法所訂明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在不限制以上規定的原則下,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違反合約條文所作的寬免, 不得當作對日後再違反該條合約條文或違反合約中的任何其他條文所作的寬免。
39.2 在不損害上文第39.1條的一般原則下, 除了根據合約或在法律上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外及在不損害該等權利和補救的前提下,政府還會行使任何終止合約的權利或由合約所賦予的不論何種性質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 以及在不損害以上規定的一般原則下, 政府因另一方違反合約而可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不會終絶), 而行使或沒有行使該終止權都不會構成政府放棄任何其他此類權利、權力或補救。
放棄權利 a. 除非以書面發出並明確列明,否則「本行」放棄本章則之任何條文不會有效。
b. 本行」不履行、延誤或豁免本章則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並不作為放棄此等權利或補救方法。「本行」單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亦不排除任何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或權力,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
c. 本行」於本章則的權利和補救方法具有累積性,且不排斥法律另有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放棄權利. (a) 本公司」放棄「本章則」之任何條文,除非以書面發出並明確列明,否則不會有效。
(b) 本公司」之不作為、延誤或遺漏行使「本章則」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並不作為放棄此等權利或補救方法, 「本公司」單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亦不排除任何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或權力,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
(c) 本公司」於「本章則」的權利和補救方法具有累積性,且不排斥法律另有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放棄權利. (a) 本行放棄本章則之任何條文,除非以書面發出並明確列明,否則不會有效。
(b) 本行寬免、疏於或放棄行使本條款及細則之中任何條款或細則,並不妨礙本行以後嚴格行使該條款或細則的權利。本行單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力或權利,並不妨礙本行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力或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放棄權利. 18.1 時間對合約而言極其重要,但合約任何一方即使沒有行使、延遲、延期或容許延期行使根據合約或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也不得視為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合約任何一方即使只單一次或局部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也不會因此而被阻止再次行使或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或被阻止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合約所規定的每一方的權利或補救屬累積性,並不排除合約、法律或衡平法所訂明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在不限制以上規定的原則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違反合約條文所作的寬免,不得當作對日後再違反該條合約條文或違反合約中的任何其他條文所作的寬免。
18.2 在不損害上文第 18.1 條一般的原則下,除了根據合約或在法律上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外及在不損害該等權利和補救的前提下,政府還會行使任何終止合約的權利或由合約所賦予的不論何種性質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以及在不損害以上規定的一般原則下,政府因另一方違反合約而可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不會終絕),而行使或沒有行使該終止權都不會構成政府放棄任何其他此類權利、權力或補救。
19. 承購人人員在政府建築物的行為
19.1 承購人須確保其本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或次承判商不會在政府的建築物內作出以下行為:
(a) 拍照及/或錄影,除非事前向政府取得書面批准;
(b) 作出滋擾或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
(c) 對公職人員使用租言穢語,或故意妨礙或抗拒有關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務請注意第 12 條(禁制)。
19.2 政府代表保留拒絕任何其合理認為有關進入並非必需之人士進入政府處所的權利。
20. 誠信 [務請注意第 12 條(禁制)]
20.1 承購人確認已獲悉以下事項:
(a)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9 條、《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第 17 條、第 18D 條及第 19 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章)第 161 條,如承購人本身作出不誠實、盜竊及貪污行為,或其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作出不誠實、盜竊及貪污行為屬刑事罪行,有可被檢控之虞;以及
(b) 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定義見《防止賄賂條例》)。
20.2 承購人須通知與從指定地點運走及提取拍賣品批次有關的其高級人員、僱員(不論長期或臨時聘用)、代理人及次承判商,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定義見《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承購人亦應提醒其高級人員(包括董事)、僱員、代理人及次承判商,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酬酢、款待或利誘,以免影響他們公正選擇承判商(如有)或監督所選次承判商的工作。
放棄權利. 28.1 合約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延遲、延期或容許延期行使其根據合約或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 並不具有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的效用; 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的任何單次或部分行使, 並不妨礙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以任何其他方式或進一步行使, 或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的行使。在合約下每一方的權利或補救屬累積性質, 並不排除合約、法律或衡平法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在不限制以上規定的原則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文放棄追究責任,不得當作對日後再違反該條合約條文或違反合約中的任何其他條文亦會放棄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