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职责. 2.1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负责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及保管或控制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 以及任何应被计入收益分配账户贷项的金额, 且受托人应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 本着妥善保管该等资产的目的而安置基金资产。此外, 受托人应满足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的责任。受托人就基金资产内性质上不能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 应在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账簿内对该等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2.1 A 受托人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现金资产和可登记资产。 2.2 对于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应发出、发送或送达的支票、声明及通知, 受托人应自己进行或应敦促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的准备、贴邮(如需要)、签署及派件或 (于合适的日期)递送至管理人, 且应给管理人充足的时间以审阅及(若受托人授权)代受托人签署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 并于合适的日期进行派送。 2.3 受托人应制备一份信托契约复印件, 供公众在其指定办事处的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查阅。 2.4 如果受托人或管理人(和/或其各自的任何受委任人)违反其各自在信托契约下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则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规定及规例的前提下, 该方须在获悉该等事宜后尽快向另一方汇报(并且通知另一方有关事宜是否已经或将要呈报任何监管机构), 并在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纠正该等违反行为。 2.5 只要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获认可, 受托人必须将该基金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2.5.1 管理人、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 2.5.2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联络人(如下文第 16.1 段定义的);及 2.5.3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联络人(如下文第 16.1 段定义的)的其他客户, 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方案设置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财产被适当记录, 并且已进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2.6 尽管信托契约有任何其他规定, 只要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获认可, 受托人应: (a) 制定适当措施以核实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b)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符合信托契约的规定; (c)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管理人在计算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份额价值时采取的方法足够确保该等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的价格是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所计算的; (d)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除非该等指令违反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或《守则》的规定; (e)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信托契约所载的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投资及借款限制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获认可的条件相符; (f) 如适用,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份额的申购款项付清后才可颁发证明书(如有); (g)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现金流获得适当监控; (h) 履行《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要求; 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 履行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 及 (i)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 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情况, 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 受托人应 (i) 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无论直接或通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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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职责. 2.1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负责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及保管或控制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 以及任何应被计入收益分配账户贷项的金额, 且受托人应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 本着妥善保管该等资产的目的而安置基金资产。此外, 受托人应满足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的责任。受托人就基金资产内性质上不能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 应在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账簿内对该等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2.1 A 受托人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现金资产和可登记资产。
2.2 对于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应发出、发送或送达的支票、声明及通知, 受托人应自己进行或应敦促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的准备、贴邮(如需要)、签署及派件或 (于合适的日期)递送至管理人, 且应给管理人充足的时间以审阅及(若受托人授权)代受托人签署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 并于合适的日期进行派送。
2.3 受托人应制备一份信托契约复印件, 供公众在其指定办事处的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查阅。
2.4 如果受托人或管理人(和/或其各自的任何受委任人)违反其各自在信托契约下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则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规定及规例的前提下, 该方须在获悉该等事宜后尽快向另一方汇报(并且通知另一方有关事宜是否已经或将要呈报任何监管机构), 并在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纠正该等违反行为。
2.5 只要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获认可, 受托人必须将该基金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2.5.1 管理人、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
2.5.2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联络人(如下文第 16.1 段定义的);及
2.5.3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联络人(如下文第 16.1 段定义的)的其他客户段定义的)的其他 客户, 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方案设置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财产被适当记录, 并且已进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2.6 尽管信托契约有任何其他规定, 只要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获认可, 受托人应:
(a) 制定适当措施以核实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b)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符合信托契约的规定;
(c)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管理人在计算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份额价值时采取的方法足够确保该等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的价格是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所计算的;
(d)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除非该等指令违反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或《守则》的规定;
(e)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信托契约所载的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投资及借款限制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获认可的条件相符;
(f) 如适用,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份额的申购款项付清后才可颁发证明书(如有);
(g)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现金流获得适当监控;
(h) 履行《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要求; 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 履行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 及
(i)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 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情况, 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 受托人应
(i) 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无论直接或通过管理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无论直接或通过管理人)可能影响其作为认可基金或子基金受托人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变更; 及
(ii) 如知悉管理人未另行报告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 任何重大违规情况, 及时告知香港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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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职责. 2.1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负责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及保管或控制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负责妥善保管基金资产, 以及任何应被计入收益分配账户贷项的金额, 且受托人应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 本着妥善保管该等资产的目的而安置基金资产。此外, 受托人应满足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的责任。受托人就基金资产内性质上不能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 应在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账簿内对该等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受托人应满足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的责任。
2.1 A 受托人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现金资产和可登记资产; 如果为基金借款, 该等资产可以出借人的名义或出借人委任的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
2.2 对于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应发出、发送或送达的支票、声明及通知, 受托人应自己进行或应敦促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的准备、贴邮(如需要)、签署及派件或 (于合适的日期)递送至管理人受托人应自己进行或应敦促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的准备、贴邮(如需要)、签署及派件或(于合适的日期)递送至管理人, 且应给管理人充足的时间以审阅及(若受托人授权)代受托人签署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 并于合适的日期进行派送。
2.3 受托人应制备一份信托契约复印件受托人应备份一份信托契约复印件, 供公众在其指定办事处的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查阅。
2.4 如果受托人或管理人(和/或其各自的任何受委任人)违反其各自在信托契约下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则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规定及规例的前提下, 该方须在获悉该等事宜后尽快向另一方汇报(并且通知另一方有关事宜是否已经或将要呈报任何监管机构), 并在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纠正该等违反行为。
2.5 只要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获认可, 受托人必须将该基金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2.5.1 管理人、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
2.5.2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联络人(如下文第 16.1 段定义的);及
2.5.3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联络人(如下文第 16.1 段定义的)的其他客户, 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方案设置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财产被适当记录, 并且已进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2.6 尽管信托契约有任何其他规定, 只要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获认可, 受托人应:
(a) 制定适当措施以核实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b)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符合信托契约的规定;
(c)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管理人在计算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份额价值时采取的方法足够确保该等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的价格是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所计算的;
(d)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除非该等指令违反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或《守则》的规定;
(e)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信托契约所载的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投资及借款限制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获认可的条件相符;
(f) 如适用,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份额的申购款项付清后才可颁发证明书(如有);
(g)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现金流获得适当监控;
(h) 履行《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要求; 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 履行与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 及
(i)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 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情况, 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 受托人应
(i) 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无论直接或通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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