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 符合 标准。项目经理: (姓名)。
工程质量. 1、 本工程以甲方提供的装修规范文件、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效果图、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封样样品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制定的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标准。乙方不按照上述规范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费返工,工期不顺延。
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工程质量.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工程质量. 13.1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3.2 本发包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进场前必须报监理和发包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