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的責任 样本条款

受託人的責任. (a) 儘管有信託法第 19A 節的規定,但除非受託人因詐欺或蓄意背信,否則無需對計劃資產或其收益因為任何原因所遭受的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特別的是,在不限制本條款的一般性原則下: (i) 受託人無需對其因善意委任或指定的任何律師、法律代理人、代理人、銀行員、會計師、核數師、股票經紀人、投資顧問、 顧問或其他代理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無論是否蓄意詐欺、背信、疏失、違反信託或其他等)所導致的損失負責或承擔 責任,無論此類人士是否事後發現不適合或無法勝任指派的 工作; (ii) 如有多位受託人,任何一位共同受託人無需對其他共同受託人的行為或不行為 (無論是否蓄意詐欺、背信、疏失、違反信託或其他等)所導致的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 (iii) 繼任受託人或增補受託人無需為前任受託人的行為或過失承擔責任,包括其在成為受託人前,因前任受託人在計劃資產行政管理上的行事或不行事所導致的損失或費用;且繼任或附加受託人無需調查或注意有關計劃資產過去的行政管理事宜; (iv) 受託人所作的行為或不行為如經信託保護者同意,或依據該信託指定的任何顧問的意見或經其同意,則受託人無需對此類行為或不行為承擔責任。 (b) 受託人無需調查任何受益人的謀生方法或需求,無論受益人是否未成年、罹患身心障礙或其他情形。受託人如獲悉此類特殊情況,受託人在決定行使或不行使本信託下的權利時,無需考慮此類特殊情況; (c) 受託人沒有使計劃資產投資分散多樣化的義務; (d) 受託人如持有任何公司(在本條款內,包括任何類型的企業或合夥企業,以及任何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公司、協會、有限合夥或其他註冊或未註冊的法人或實體)的股份、票據、股票或債券,不論適用於法律的任何職位,受託人必須視自己無權調查或干預此類公司的事務,且沒有義務擔任此類公司的董事或職務負責人,亦無責任查詢此類公司有關事務的資訊(無論此類公司的業務性質為何,即使是投機性質),除非受託人獲悉該公司的經營發生背信或經營者失去心智能力,在此情況下,受託人有權對該公司事務進行了解,直到確認該公司是由完全具有行為能力者依誠信專業在經營。

Related to 受託人的責任

  • 売買代金 売買代金は、金〇〇〇〇〇円とする。

  •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计划工期 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 權利及責任 (一)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法令の遵守 指定管理者は、本指定管理の実施に当たり、関係する法令を遵守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関係する主な法令については、以下の通りとする。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 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 安装调试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安装调试所需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由乙方提供。 安装调试过程中,乙方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完成期限 完成期限 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