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權條款 样本条款

擁有權條款. 3.1 計劃擁有權 (a) 計劃持有人應為本計劃的實益權擁有人,並有權行使本協議賦予給計劃持有人的各項權利。我們依照有關條款及細則及主信託,在信託的基礎下,代表計劃持有人持有計劃資產;在冷靜期屆滿後,依此所產生的信託不得撤銷。 (b) 閣下可更改本計劃的持有人,該更改通知僅在本公司於計劃持有人於計劃有效的生存期間,經本公司簽署並註明更改日期後方為有效。在簽署並註明更改日期前,本公司將不會就本公司已作出的任何付款或採取的其他行動負責。 (c) 計劃條款與細則和主信託之間如發生衝突或不一致,以主信託的規定為準。 (d) 依據本協議,身為受託人的安智具有其可行使的各項權力、授權及決定權,視同其為計劃資產的絕對及實益權擁有人,並具有實現本計劃目的或執行及遵守協議的義務與責任所必要的各項權力、授權及決定權。 (e) 安智可以依照條款委聘一位或多位託管人來保管計劃資產 (或計劃資產的任何部份),但安智不因為委聘託管人而免除其在本協議或法律下的義務。安智須致使託管人遵守安智的在本協議中的允諾及義務。付給託管人的費用應符合公平允正原則。 (f) 安智可在任何時間或期間,以任何方式及條款,在服從信託法第19B節的限制下,將其在本協議或法律下的信託、權力、職責、職務及決定權授權給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理、代理人、託管顧問或其他專業或適當技能的人。給付予這些人的費用應符合公平允正原則。 3.2 如計劃持有人不止一人(聯名計劃持有人) (a) 如計劃持有人不止一人,則本協議下所有計劃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須為共同連帶的權利及義務。 (b) 如計劃持有人不止一人,依本公司被賦予的絕對決定權將任何一 名計劃持有人視作獲授權向我們發出本協議下的指示及通知,並 代表所有計劃持有人接受通知、接收付款及享受本協議下的利益;且本公司依絕對決定權決定,接受其中任何一名計劃持有人指示,而不論該指示與任何其他計劃持有人的指示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本公司將不會就遵守任何一名計劃持有人的指示或其他方面承 擔任何法律責任。本公司無須向所有計劃持有人,確認任何一名 計劃持有人提供給本公司的任何指示的合法性,或任一名計劃持 有人代表所有計劃持有人行事的權限。 (c) 如有超過一位以上的計劃持有人,有關本計劃的任何條款,其權利歸屬於共同持有人中的生存者。
擁有權條款. 3.1 計劃擁有權 (a) 計劃持有人乃為本計劃的持有人,有權行使賦予本協議下計劃持有人的所有權利。本公司代表計劃持有人以信託形式持有本計劃的賬戶單位及其他利益。 (b) 閣下可更改本計劃的持有人,該更改通知僅在本公司於計劃持有人於計劃有效的生存期間,經本公司簽署並註明更改日期後方為有效。在簽署並註明更改日期前,本公司將不會就本公司已作出的任何付款或採取的其他行動負責。 3.2 如計劃持有人不止一人(聯名計劃持有人) (a) 如計劃持有人不止一人,則本協議下所有計劃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須為共同連帶的權利及義務。 (b) 如計劃持有人不止一人,依本公司被賦予的絕對決定權,則任何一名計劃持有人將被視為獲授權向我們發出本協議下的指示及通知,並代表所有計劃持有人接受通知、接收付款及享有本協議下的利益;且本公司依其絕對決定權,接受其中任何一名計劃持有人指示,而不論該指示與任何其他計劃持有人的指示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本公司將不會就遵守任何一名計劃持有人的指示或其他方面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公司無須向所有計劃持有人,確認任何一名計劃持有人提供給本公司任何指示的合法性,或任一名計劃持有人代表所有計劃持有人行事的權限。 (c) 如有超過一位以上的計劃持有人,有關本計劃的任何條款,其權利歸屬於共同持有人中的生存者。
擁有權條款. 3.1 保單擁有權 (i) 在不抵觸本保單條款第 3.2(vi) 條所述之任何不可撤銷之受益人之權利及本保單條款第 3.3 條所述之轉讓的情況下,在保單生效期間,閣下持有此保單內之擁有權的所有權利。 (ii) 倘若同一份保單內有兩位保單持有人: (a) 任何交易需獲得所有保單持有人的共同同意; (b) 任何身故賠償將會平均分配給所有保單持有人; (c) 如任何一位保單持有人身故,該有關資格、權利及利益將自動歸納予在生的保單持有人;及 3.2 受益人 (i) 於(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在生時,受益人無權對保單作任何干預。 (ii) 本保單之賠償金將以保單貨幣支付予指定受益人 ; 如無指定受益人,賠償金將歸於閣下 ; 若閣下已去世,賠償金將支付予閣下之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視乎情況而定)。 (iii) 受益人若先於(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身故,其原有利益一概歸於閣下所有;倘若受益人多於一名,而其中一位受益人先於(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身故,已故受益人的利益將平均分配予其他在生之受益人。 (iv) 除於投保書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註明外,若受益人與(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同時身故,本保單之賠償金將按照兩者之中年紀較長者先行身故之原則辦理。 (v) 於(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在生時及保單生效期內,閣下可向本公司以本公司可信納的方式提供書面通知,更改本保單的受益人。當本公司接獲通知時,此項更改申請將立即生效。 (vi) 倘閣下已於保單中指定不可撤銷之受益人,閣下更改保單之受益人及/或其享有之賠償比例時,須經該等不可撤銷受益人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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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12,823,476.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78.4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2 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2,700.2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1.95%。

  • 本合同适用范围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广播电视仪器设备、体育器材、音响乐器、药品、服装、印刷设备和印刷品等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适用于本合同。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

  • □其他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 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 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