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召开事由 Clause in Contracts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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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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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终止基金合同(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拟变更为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人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基金,应履行变更注册及持有人大会程序;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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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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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销售服务费和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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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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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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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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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调整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业务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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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由于目标 ETF 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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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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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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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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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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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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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4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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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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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终止基金合同(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3) 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6) (4) 变更基金类别; (5)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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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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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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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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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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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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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销售服 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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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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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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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中欧睿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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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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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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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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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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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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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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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8)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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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该等报酬标准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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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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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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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规则等;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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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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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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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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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终止基金合同(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3) 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6) (4) 变更基金类别; (5)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9)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10) 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1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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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标的指数非实质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及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业绩比较基准;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9)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1)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12)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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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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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摘要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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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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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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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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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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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类别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法计量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前提下,变更基础设施项目后续计量模式; (13) 本基金进行扩募; (14) 本基金收购原始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发生金额); (15) 本基金成立后,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6)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7)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者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 (1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若深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外部管理机构除外)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9) 在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外部管理机构并选聘新任运营管理机构,或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管理协议》进行调整的,从而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10) 以下《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b)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c)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d) 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成功购入首个基础设施项目; (e)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11)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a) 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 职; (b) 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c) 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d)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外部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发生前述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外部管理机构发送书面解聘通知,并可在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选聘新任运营管理机构。 (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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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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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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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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