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会议 样本条款
召开会议.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分别(基金管理人应在共同登记的持有人书面要求情况下召开,且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不时已发行基金份额基金价值的 10%)在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在香港(在下述规定规限下)召开基金持有人会议,本附录的以下条款对此适用。管理人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并参加会议。受托人的任何董事、任何其他正式授权人员及律师,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秘书及律师,以及获授权任何代表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其他人员,都有权与会并在会议上发言。任何上述会议应在受托人确定或批准的地点召开。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因召开持有人会议产生的全部费用应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召开会议. 董事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和会务安排。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召开会议. 依以下规定举⾏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