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部分 样本条款

可选部分.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三项保险责任中的部分或全部。
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承担宠物责任赔偿而发生的费用损失。
可选部分. 个人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因自出生以来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可选部分. 1、 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每份保险按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乘以 10 元给付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份数。 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累计给付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 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 紧急医疗转运和送返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该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该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可选部分. 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保险责任进行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进行治疗,就被保险人个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计划)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治疗,若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长延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起第 30 日且不超过该 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之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可选部分.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
可选部分. 1. 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对每份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 10 元给付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您可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金责任的份数。 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累计给付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 180
可选部分. 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累计给付意外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若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免赔额,则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等于零; 2、 若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