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费用 样本条款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3.6.1 开办费; 3.6.2 所有因对拟服务目标公司的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费用,以及所有合理的差旅费;其中能够由拟服务目标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让拟服务目标公司承担; 3.6.3 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 3.6.4 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3.6.5 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 3.6.6 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或对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或对合伙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3.6.7 诉讼费和仲裁费; 3.6.8 有限合伙自身发生的与业务无关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以及 3.6.9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承担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有权(但无义务)选择为合伙企业垫付除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合伙费用,其垫付的且有相关凭证的合伙费用,合伙企业应按照本协议、托管协议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在有资金时予以报销或返还。
合伙企业费用. (1) 合伙企业费用包括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的执行合伙事务费、向银行或券商支付的托管费、募集资金监管费和合伙企业的运营费。 (2) 执行合伙事务费的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执行合伙事务费:按照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的 0.1%/年支付执行合伙事务费。 (3) 因银行账户开立、托管、保管、募集资金监管涉及费用,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4) 各方确认,除上述执行合伙事务费、托管费、募集资金监管费和已明确的运营费外,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各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合伙企业设立的相关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先行垫付,合伙企业成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从合伙企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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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人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

  •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招标文件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但备选投标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其投标报价。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契約概要 満期返戻金・契約者配当金 この保険には、満期返戻金・契約者配当金はありません。

  • 其他内容 制造商(加盖制造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须加盖制造商公章原件扫描后放入电子投标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1 保修期内 2 保修期后

  •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旅費(航空賃 担当業務 航空券クラス (C/Y) 回数 航空賃単価 (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