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一介绍 样本条款

合作方一介绍.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453719 2、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3、 法定代表人:黎家河 4、 注册资本:1亿元整(人民币) 5、 成立日期: 1996年06月26日 6、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201-208房 7、 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陆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利物业是全国领先的综合性物业管理公司,立志于在全国打造领先的人文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目前在全国151个大中城市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1002余个,管理面积超过2.3亿平方米,管理辐射人口数超1000万。 8、 保利物业与珠江钢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保利物业未发生类似业务。
合作方一介绍. 广州珠江钢琴文化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NRAG8W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 4、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5、 成立日期:2017年6月7日 6、 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西路8号1栋 7、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陆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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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方式 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双方可商议采用业务合作或合资合作等方式,相关的业务运营收益分成或合资股比设置等具体事宜,由双方磋商后 签订经营合同或合资经营协议详细约定。

  • 数 量 備 考 1 2 3 4 5 6 7

  • 合作方介绍 名称:紫光晓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G1T23F法定代表人:李敬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5 日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0 号 000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合作方未发生类似交易。紫光晓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 本次交易概述 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12,500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额的 25%)参与投资设立南京金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金体”)。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转让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转让 7,500 万元南 京金体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金体 5,000 万元基金 份额。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与南京金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向其转让 1,200 万元南京金体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后公 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金体 3,800 万元基金份额(已全部实缴)。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12 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2023 年 7 月 11 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2022-095、2023-053)。 为优化公司投资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公司于近日与无锡尚贤湖博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博尚”)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南京金体 3,800 万元基金份额(已全部实缴)作价 4,050万元转让给无锡博尚,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直接持有南京金体基金份额,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仍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金体 7,500 万元基金份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转让事项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本次交易的目的 1、 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2、 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 整合双方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化

  •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 违约终止合同 13.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 二 納付命令又は独占禁止法第7条若しくは 第8条の2の規定に基づく排除措置命令 (これらの命令が受注者又は受注者が構成事業者である事業者団体(以下「乙等」という。)に対して行われたときは、乙等に対する命令で確定したものをいい、乙等に対して行われていないときは、各名宛人に対する命令全てが確定した場合における当該命令をいう。次号において「納付命令又は排除措置命令」という。)において、この契約に関し、独占禁止法第3条又は第8条第1号の規定に違反する行為の実行としての事業活動があったとされたとき。 三 納付命令又は排除措置命令により、乙等に独占禁止法第3条又は第8条第1号の規定に違反する行為があったとされた期間及び当該違反する行為の対象となった取引分野が示された場合において、この契約が、当該期間(これらの命令に係る事件について、公正取引委員会が乙に対し納付命令を行い、これが確定したときは、当該納付命令における課徴金の計算の基礎である当該違反する行為の実行期間を除く。)に入札 (見積書の提出を含む。)が行われたものであり、かつ、当該取引分野に該当するものであると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