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3.1. 为保证享有承运权,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车人民币 3 万元,以作为取得该承运权的承运押金,合同期满后将该押金退还乙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 3.2. 乙方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开始前将车辆全部安排到位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种证照,以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如乙方延迟未按时将车辆安排到位并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超过 20 天,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承运押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还应负责全部赔偿。 3.3. 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共同确定如下运费价格: 3.3.1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合同约定的月承诺趟数及不超过承诺趟数 130%时,执行下述运价: 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2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30%~<15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3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50%~<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4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5 双方同意对上述阶梯运费价格进行变动,价格变动规则为:在实际运营中,车辆运行第一个月按月承诺趟数运价执行,自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车辆上月实际完成的平均趟数(即该线路平均每车每月完成趟数,四舍五入),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对约定的相应趟数的价格进行调整; 长假月份(国庆长假、春节长假)实行月承诺趟数对应运价。长假月份之后的第一个月运价标准根据长假月份前一个月完成的平均趟数实行。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Transportation Agreement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3.13. 1 为保证享有承运权,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车人民币 3 万元,以作为取得该承运权的承运押金,合同期满后将该押金退还乙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40000 元,以作为取得该承运权的承运押金,合同期满后将该押金退还乙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
3.23. 2 乙方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开始前将车辆全部安排到位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种证照,以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如乙方延迟未按时将车辆安排到位并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超过 20 天,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承运押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还应负责全部赔偿。
3.33. 3 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共同确定如下运费价格:
3.3.1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合同约定的月承诺趟数及不超过承诺趟数 130%时,执行下述运价: 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2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30%~<15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3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50%~<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4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5 双方同意对上述阶梯运费价格进行变动,价格变动规则为:在实际运营中,车辆运行第一个月按月承诺趟数运价执行,自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车辆上月实际完成的平均趟数(即该线路平均每车每月完成趟数,四舍五入),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对约定的相应趟数的价格进行调整; 长假月份(国庆长假、春节长假)实行月承诺趟数对应运价。长假月份之后的第一个月运价标准根据长假月份前一个月完成的平均趟数实行。
3. 4 在合同期内,对应线路运费原则上固定不变,不随季节性变化而变化,并且,如油价调整范围在+5%/-3%内,双方不调整运费,如油价调整累计超过+5%/-3%范围甲方有权按照比例调整运费。高速收费方式有重大变更及修路、限行等政府行为或者甲方公司地址变动,造成路径变化±20 公里以上,则双方可协商调整运费,运费调整自发生变化的事由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因高速公路运行变化调整运费的计算公式为:供应商运行高速变化公里数乘以车型对应系数(16.5 米车型系数为:4 元/公里;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Transportation Agreement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3.1. 为保证享有承运权,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车人民币 3 万元,以作为取得该承运权的承运押金,合同期满后将该押金退还乙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
3.2. 乙方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开始前将车辆全部安排到位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种证照,以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如乙方延迟未按时将车辆安排到位并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超过 20 天,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承运押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还应负责全部赔偿。
3.3. 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共同确定如下运费价格:
3.3.1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合同约定的月承诺趟数及不超过承诺趟数 130%时,执行下述运价: 合同车价格:去元合同车价格:去 元/车次,返元车次,返 元/车次,
3.3.2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30%~<15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30%~<15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 元/车次,返元车次,返 元/车次,
3.3.3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50%~<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50%~<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 元/车次,返元车次,返 元/车次,
3.3.4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 元/车次,返元车次,返 元/车次,
3.3.5 双方同意对上述阶梯运费价格进行变动,价格变动规则为:在实际运营中,车辆运行第一个月按月承诺趟数运价执行,自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车辆上月实际完成的平均趟数(即该线路平均每车每月完成趟数,四舍五入),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对约定的相应趟数的价格进行调整; 长假月份(国庆长假、春节长假)实行月承诺趟数对应运价。长假月份之后的第一个月运价标准根据长假月份前一个月完成的平均趟数实行。
3.4. 在合同期内,对应线路运费原则上固定不变,不随季节性变化而变化,并且,如油价调整范围在+5%/-3%内,双方不调整运费,如油价调整累计超过+5%/-3%范围甲方有权按照比例调整运费。高速收费方式有重大变更及修路、限行等政府行为或者甲方公司地址变动,造成路径变化±20 公里以上,则双方可协商调整运费,运费调整自发生变化的事由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因高速公路运行变化调整运费的计算公式为:供应商运行高速变化公里数乘以车型对应系数(16.5 米车型系数为:4 元/公里;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Transportation Procurement Contract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3.13. 1 为保证享有承运权,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车人民币 3 万元,以作为取得该承运权的承运押金,合同期满后将该押金退还乙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40000 元,以作为取得该承运权的承运押金,合同期满后将该押金退还乙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
3.23. 2 乙方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开始前将车辆全部安排到位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种证照,以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如乙方延迟未按时将车辆安排到位并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超过 20 天,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承运押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还应负责全部赔偿。
3.33. 3 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共同确定如下运费价格:
3.3.1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合同约定的月承诺趟数及不超过承诺趟数 130%时,执行下述运价: 合同车价格:去元合同车价格:去 元/车次,返元车次,返 元/车次,
3.3.2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30%~<15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30%~<15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 元/车次,返元车次,返 元/车次,
3.3.3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50%~<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50%~<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 元/车次,返元车次,返 元/车次,
3.3.4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 元/车次,返元车次,返 元/车次,
3.3.5 双方同意对上述阶梯运费价格进行变动,价格变动规则为:在实际运营中,车辆运行第一个月按月承诺趟数运价执行,自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车辆上月实际完成的平均趟数(即该线路平均每车每月完成趟数,四舍五入),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对约定的相应趟数的价格进行调整; 长假月份(国庆长假、春节长假)实行月承诺趟数对应运价。长假月份之后的第一个月运价标准根据长假月份前一个月完成的平均趟数实行。
3. 4 在合同期内,对应线路运费原则上固定不变,不随季节性变化而变化,并且,如油价调整范围在+5%/-3%内,双方不调整运费,如油价调整累计超过+5%/-3%范围甲方有权按照比例调整运费。高速收费方式有重大变更及修路、限行等政府行为或者甲方公司地址变动,造成路径变化±20 公里以上,则双方可协商调整运费,运费调整自发生变化的事由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因高速公路运行变化调整运费的计算公式为:供应商运行高速变化公里数乘以车型对应系数(16.5 米车型系数为:4 元/公里;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Transportation Procurement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