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或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协议终止本合同。
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不可抗力”条款之约定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3、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
11.1.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履行失去意义,或失去了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可终止;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本合同至甲方付清补偿款、乙方正式将房屋交还甲方时终止。
2. 乙方逾期履行合同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 20%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并且由甲方强制搬离。
3. 甲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超过十五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由甲方承担 20%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乙方同时获得长期免费租住房屋的权利,免费租赁时长(月)以本合同约定的补偿款除以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月房租价得出的月数为准,乙方有转租的权利。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0.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 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合同到期后终止。
10.3 租赁期限内,乙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但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验收交房后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如需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所在地、市、县(区)的相关政策申请办理。
10.4 如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山体滑坡、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行为导致房屋不符合约定使用用途或安全使用状态的,或因政府征用、征收、拆除、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甲方需要收回房屋 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0.5 租赁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1) 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如乙方无共同申请人/无其他共同居住成员的,或虽有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但不符合保障资格的,自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之日起合同自然终止;
(2) 乙方在租赁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其他共同申请人 /共同居住成员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不同意或未明确表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本合同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3) 租赁期内,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乙方及其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经济状况、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 租赁期内,乙方或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 出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6)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7) 发现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和房屋安全行为,拒不改正的;
(8) 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9) 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的;
(10)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1) 无正当理由连续 个月以上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被刑事拘留、逮捕或服刑的,视同无正当理由);
(12) 无正当理由连续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 次逾期缴纳租金的;
(13) 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相关费用超过 个月的;
(14)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10.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提前终止/解除的情形。
10.7 双方约定解除/终止的其他情形: 。
10.8 甲方依法或按照约定解除/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不予任何赔偿、补偿或另行安置;
10.9 清退工作由属地乡镇负责。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事件外,若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发行或华电集团的认购未能有效完成的,则本合同自该原因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且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上述情形下,对于本合同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届时华电集团已缴付认购款项的,则华电能源应将华电集团已缴付的认购款项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华电集团。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在合同到期前 10 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各自应及时结清全部款项,本合同即自然终止。若双方决定继续合作的,应当签订新的合作合同。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时可解除本合同。双方相互结清所有欠款,且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后,本合同解除,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0.1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按约定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未就续租事宜另行签订合同的,则本合同即为终止,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将承租房屋(或车位)及时退还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10.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或车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或车位)租赁用途的。
10.2.2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或车位)进行改造或装饰、装修的。
10.2.3 拖欠租金超过十五天,欠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累计三个月。
10.2.4 乙方或乙方人员利用租赁房屋(或车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0.2.5 因乙方或乙方人员之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或导致甲方项目内相关业主、租户、物业使用人无法正常经营。
10.2.6 乙方出现其它违约情形,经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立即整改后,乙方不予停止、整改,或停止、整改后再次出现的。
10.3 甲方因政府强制征用、拆迁,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通知乙方,自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终止,不视为违约,已付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包括装修、设备等投入在内的甲乙双方的其他损失各自承担。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1 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1.2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1.3 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目下权利义务而终止;
1.4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2.1 由于违约方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守约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有权向违约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违约方时生效。
2.2 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