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合理適當建議和風險披露 Clause in Contracts

合理適當建議和風險披露. 11.1 假如交銀國際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交銀國際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交銀國際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交銀國際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11.2 如交銀國際未能根據本協議符合其對客戶的義務,受限於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客戶可於賠償基金下作出申索。 11.3 風險披露載於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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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ustomer Agreement and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