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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的投标文件 样本条款

迟交的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有权拒收。
迟交的投标文件. 15.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根据第19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款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迟交的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 文件。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人将拒绝在招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2.2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投标,将被拒绝。
迟交的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到的任何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 20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第 20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2.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2.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6.7 条的规定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