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及联营公司情况 样本条款

合营及联营公司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合营、联营企业。
合营及联营公司情况. 表 5-20 公司截至2019年9月末主要关联方之合营联营公司 上海城建日沥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合营企业 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合营企业 上海瑞行东岸置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合营企业 上海宝盛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合营企业 上海宏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合营企业 上海德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合营企业 南昌市政公用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合营企业 上海侨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合营企业 南昌城投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合营企业 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南京铁隧轨道交通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南昌城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成都交投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STECMASTIKANURIJV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河南领行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江西省鄱余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绍兴市城投建筑工业化制造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上海瑞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杭州晟越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岱山申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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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回復 第21条 借受人は、第6条に定める貸付期間が満了し、又は第17条から第19条の規定により本契約を解除して貸付物件を貸付人へ返還する場合には、貸付期間の満了日又は契約解除日までに、借受人の負担と責任にて貸付物件を原状に回復して返還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貸付人と借受人の協議により、原状回復の程度を定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 合作机制 1. 双方建立高层会晤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交流会议,负责推进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合作;建立对口联系制度,保证双方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正常进行。对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方案,并各自负责督促和落实。

  • 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 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商务部分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