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持有人付款 样本条款

向持有人付款. 17.1 受托人根据本文件条文应付任何持有人的所有分配应根据持有人于相关记录日期持有的相关类别的份额数目按比例支付,并应直接支付至相关持有人的任何银行账户或如果基金管理人酌情接受,则以下文所述方式支付至持有人的任何其他代理人,或以支票或付款凭单邮寄至有关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如遇联名持有人的情况)邮寄至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首位的其中一名联名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所有联名持有人可能书面授权的有关其他联名持有人的登记地址,风险由有关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联名持有人承担。各支票和付款凭单须以收件人为抬头人支付,而银行支付其所出具的支票或付款凭单应属清偿应付款项。如果受托人已收到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认为充分的形式的授权,受托人应向任何持有人的银行或其他代理人支付应向有关持有人分配的款项(须取得基金管理人同意),而有关银行或其他代理人收到有关款项应为充分结清有关款项。 17.2 如任何投资基金终止时赎回或支付资本款项或如除根据第 15 条分配外,任何资本款项应付予持有人或前持有人,付款应按照第 17.1 条项下作出分配的相同方式支付予持有人,但前提是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有关付款只可在交回就已付款项背书而出具的任何相关证书的情况下作出,且前提亦包括受托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应有权获得有关款项的人士的要求,以任何其他方式支付份额赎回产生的任何款项。 17.3 尽管并无就此出具证书,但基金管理人应有权收取任何其有权或被视为有权获得的任何份额收益分配。 17.4 在就任何份额作出任何收益分配或其他支付前,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作出其或他们根据有关付款的所在国家的法律要求或按任何适用法律有权就任何收入、利息或其他税项、开支或评估作出的扣减或预扣(如有)。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也可扣减任何印花税或其就据此作出的任何收益分配应付的其他政府税项、征费或课税。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概不就向任何国家的任何财政机构作出或招致的任何付款对任何持有人或前持有人或其他人负责,尽管无需或不应作出或招致任何有关付款。 17.5 本契约项下应付任何持有人的款项概不计息。
向持有人付款. 23.1 所有根据本契约条文应付予任何持有人的收益分配可直接支付予相关持有人的任何银行账户或根据该持有人的指示支付予该持有人的任何其他代理人(风险由持有人承担),亦可以支票或受托人决定的其他任何方式支付。 23.2 若在任何子基金终止时赎回或支付资本款项,或若任何资本款项因第22条所述的收益分配以外的原因应付持有人,付款应根据与第23.1条所述的收益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作出,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仅在任何已发行的用于背书相关付款的证明书提交后方可作出支付。 23.3 基金管理人应有权接收有关其享有权限或视为享有权限的基金份额的任何收益分配。 23.4 在就任何基金份额作出任何收益分配或付款前,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作出根据香港或付款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其或他们根据适用法律须或有权就任何收入、利息或其他税项、收费或课税作出的任何扣减或预扣(若有)。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亦可扣除其或他们就根据本契约作出的收益分配应付的任何印花税或其他政府税收、收费或课税的金额。对于基于善意向任何国家的财政机构支付或缴纳的任何款项,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无需对任何持有人或前任持有人负责,即使任何该等款项本无需或不应支付或缴纳。 23.5 根据本契约应付任何持有人的任何款项均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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