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样本条款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采取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具体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配套比例、选派规模、类别、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宜。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提出下一年度选派计划建议,包括年度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在年度选派计划范围内,公平公正择优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并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采取与辽宁省教育厅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具体确定辽宁省选派规模、类别、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宜详见选派计划。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陈萌/陈晨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6093945;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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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 处理器 ≥6 核,主频≥3.6GHz ;

  •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法律文件用语 (1)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2) 理财产品合同:指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书》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 初始费用 (1) 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2) 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 货物交付 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 2、 交货方式:送货上门 3、 收货信息: (1) 收货人:奎屯市自然资源局;手机号码:13677517282;收货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路街道奎屯市乌苏街00号; 4、 乙方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及装箱清单,甲方应为接收货物做好前期准备。如甲方不具备接收货物的条件,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重新确定交货日期。 5、 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6、 //

  • 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交易结束后的理财份额净值进行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附表二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 損害賠償責任 貴社及申請人同意依本服務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