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交易清算服务 样本条款

场外交易清算服务. 6.1 客户同意并认可,在任何情况下,场外清算服务均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场外交易清算规则提供。 6.2 客户同意并持续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承诺: (a) 应随时了解最新的场外交易清算规则,即客户希望以所约定的清算系统清算的场外交易的相关规则; (b) 需确保客户或(如其使用交易商间经纪)其已选择(“IDB”)通过相关认可交易登记系 统进行场外清算交易的交易商经纪,其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导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违反下列规定: (i) 场外清算交易须遵守的场外交易清算规则;和/或 (ii)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中间机构作为有关的约定清算系统提供者的清算会员的义务,或就取得和使用有关核准交易登记系统而应承担的义务; (c) 在不影响第 1 节第 23 条规定的情况下),因客户违反 6.2(a)和/或 6.2(b)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遭受或招致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影响或损害时,应赔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使其免于损失; (d) 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要求,立即完全配合,承认并解释客户违反第 6.2(a)和/或 6.2(b)条规定义务的行为,以答复任何相关约定清算系统提供商、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或对相关场外清算交易拥有管辖权或在违约发生时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监管或执行机构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问询、指控或声明;以及 (e) 遵守所有保证金及允许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进行场外清算交易的范围或金额的其他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不同于或高于相关约定清算系统提供商和/或中介机构规定的限制。 6.3 如果客户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而非 IDB 登记任何场外清算交易,则应向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提供该场外清算交易的全部细节,包括: (a) 场外清算交易;及 (b) 客户的交易对手及其清算会员(如有关,同时提供交易对手及其清算会员的所有相关参考代码/编号), 以正确输入场外清算交易,供交易对手方清算会员确认。使用交易商间经纪(IDB) 6.4 如欲通过 IDB 登记场外清算交易,客户应: (a) 为授权 IDB 通过相关核准的交易登记系统登记客户的场外清算交易,向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提供 IDB 的名称和所有其他相关详情,以及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 IDB 名称和详情提供给相关核准清算系统提供商和/或中介机构; (b) 凡范围相关,确保IDB 任何时候都是相关交易商经纪,可登记交易对手方信息和详情,包括有关场外清算交易中交易对手方清算成员的信息;及 (c) 应视为已经授权 IDB 作为客户指定的代理人,进行客户的场外清算交易登记,并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客户,全权负责 IDB 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包括任何和所有错误)。 6.5 如果使用 IDB 登记场外清算交易,客户同意并认可: (a) 尽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相关约定清算系统提供商和/或中介机构前或对 IDB的所有行事负责)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之间,IDB 仅为客户事实上和法律上、由客户指定的场外清算交易注册代理人,客户承担 IDB 的作为和不作为(包括任何和所有错误)的全部责任,IDB 登记场外清算交易过程中有作为或不作为(在不影响第 1 节第 23 条规定的情况下)而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生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和花费,客户应予以赔偿,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免 于损失; (b) 在不影响第 6.5(a)条规定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认定与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和客户之间的客户场外清算交易所有相关输入,均属正确且已得授权; (c) 在有关范围内)客户应确保在提供保证金的相关期限内,已提供或将提供一切有关保证金,以便进行场外清算交易结算;及 (d) 已经通过或试图通过下列途径登记的场外清算交易: (i) 由 IDB 登 记 ; 或 (ii) 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登记,条件是客户通过核准的交易登记系统,但未通过 IDB 登记场外清算交易, 如因故不符合场外清算规则的登记标准,则该场外交易仍未或视为仍未: (iii) 递交给相关约定清算系统提供商;或 (iv) 通过清算, 则该场外清算交易应(不论是否依据相关场外清算规则中某项特定清算规则或一般法律进行操作): (v) 仍为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之间持续有效的双边交易;或 (vi) 根据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之间就此类交易达成或视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条款, (视情况而定)予以取消或终止,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参与该双边合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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