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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送达 样本条款

通知与送达. 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通知与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及政府部门等单位所发出的文件,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信息送达,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信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11.2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信息作为解决争议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且该联系信息适用于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至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时止。如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则该联系信息还适用于因本 合同发生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仲裁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等程序至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时止。 11.3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合同其余各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发出;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以投寄信件或材料所载明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如以当面递交方式发出,则以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以传真、短信、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QQ、钉钉等)、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则以发出方所使用传真机、手机、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系统所显示的发出时间为送达日。 11.4 本条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仍然有效。
通知与送达. (1) 各方确认并承诺,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列明的所有送达地址(包括电子设备接收终端信息,如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均真实、有效、畅通并构成有效的送达地址。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等发生纠纷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时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的送达,合同其他方、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有权采用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按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列明的送达地址送达对方。 (2) 各方同意因当事人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或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受送达人的原因,导致相关通知、协议、诉讼(仲裁)文书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邮寄送达的,通知、协议、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通知、协议、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3) 各方同意并接受根据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的送达,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4) 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原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纠纷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如任何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一方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变更送达地址的,在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后,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 地址变更前,一方原确认的送达地址有效。 (5) 各方确认,其已经清楚了解送达地址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已经特别注意到上述各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送达地址条款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公正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保障,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属于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以送达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为由进行抗辩。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按本协议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正式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快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各方通知地址。 23.2 本协议各方的通知地址如下: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韩炳光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2 号楼 1 栋西侧一层、二层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7383867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丽双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4 层资产托管部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5230056 23.3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 4 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快递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 2 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 23.4 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 7 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文件或通知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发送至本协议签署页列出的签约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本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在协议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约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规定的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需要、主张和其他联络内容等,基金管理人除了可通过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网站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的事项外,还可以当面递交、传真、快递、挂号信、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送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被送达方为基金管理人的,送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或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托管人的,送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联系地址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送达至其在募集机构预留的联系地址为或其按照本合同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改变接收通知所用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或手机号码都应立即将该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该变更通知未能送达,递交给上述收件人或地址的通知或联络应视为被正常发送和接收。 (1) 当面递交的,于递交时收到; (2) 邮寄或快递的,则寄出五个工作日视为收到; (3) 传真递交的,传真机报告确认时视为收到; (4) 电子邮件发送的,收件方服务器接收视为收到; (5) 短信发送的,发送方发送成功视为收到。
通知与送达. 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3.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通知与送达. 1、 任何一方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发件人按原地址寄送的文件寄出三日即视为送达。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2、 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回复、文件或其他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且采用邮政快递(EMS)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如以邮政快递(EMS)方式的,应寄至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三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任何一方不得拒绝签收(签收仅证明收到,不能被认为是对文件内容的同意);该地址亦可作为法院的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