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解聘和更换程序 样本条款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解聘和更换程序. 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除了应立即向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发送书面解聘通知,还应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聘新任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 发生需经决议的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是否解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时,应同时提议选聘新任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 1) 提名:新任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发生法定解聘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形成决议;发生需经决议的解聘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作出决议解聘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决议时,应同时对被提名的新任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形成决议; 3) 临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新任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产生之前,由基金管理人指定临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新任或临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接受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业务前,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运营管理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础设施项目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解聘和更换程序. 为更好督促运营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机构设定了业绩考核机制下的解聘与更换程序。 公募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履职不合格的情形的( 基础设施项目连续两年的年度 EBITDA 低于对应年度运营基准 EBITDA 的 80%的(不含特殊原因导致的租金减免);监管机构对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而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的,或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发生严重违反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情形的或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公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解聘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 如果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解聘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 (1) REITs 基金存续期间,监管机构对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2) 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无力偿债或已停止经营; (3) 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擅自改变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用途的,或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基础设施项目房屋主体结构的; (4) 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利用基础设施项目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从事重大违规活动且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5) 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怠于履行运营管理协议项下的义务、职责且对 REITs 基金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 REITs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解聘的其他情形。 公募基金管理人拟解聘、更换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REITs 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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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说明 1、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指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2、 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与官网上公开的技术参数一致,如不一致,明确哪些参数不一致,不一致的原因以及使用何种技术可以达到投标产品参数。投标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招标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 3、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式样可以根据项目差别做适当调整,但应当保持表格样式基本形态不变。 6、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1 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金秀瑶族自治县税务局2023-2024年物业外包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ZXHTZB2306ZTBB0038C 采购预算 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玖仟玖佰捌拾柒元整/年,服务期1年(¥989987.00元/年,服务期1年)。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到期后,若成交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良好,且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按原合同条件可续签1年,最多可续签两次,总服务期最长3年)。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无 ☑有,金额:玖拾捌万玖仟玖佰捌拾柒元整/年,服务期1年(¥989987.00元/年,服务期1年)。 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项目,必填) 无 公告媒体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http://guangxi.chinatax.gov.cn/laibin/)、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gxzxht.com/)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金秀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地址:金秀县金秀镇功德路8号 联系方式:梁主任 0772-6218880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轨道大厦B楼8层 联系方式:黄婷 0771-3121312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1、 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规定的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物业管理 。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 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在中国境内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5、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 法定(授权 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 风险提示及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和投资本期债券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 提出期限 提出書類の受付期間及び提出期限は次のとおり。

  • 股份增减和回购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電力量料金 (託送料金 使用電力量1キロワット時につき 5.20 円(税込み)

  •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

  • 内部审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