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 本基金关联方应当区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认定本基金的关联方时,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份额。
关联方. 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签署的调查问卷、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检索查询,与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面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褚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或声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
4、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5. 发行人控股、参股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参股的企业变化及新增情况如下:
(1) 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聘任沈一平为公司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不再担任公司经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浙江中控系统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一平。
(2) SUPCON INVESRMENT(SINGAPORE) XXX.XXX.(中控投资(新加 坡)有限公司) 名称 SUPCON TECHNOLOGY (SINGAPORE)XXX.XXX. 公司注册号 202006066H 注册地址 10 ANSON ROAD #13-09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079903) 董事 XXX XXXX;仲卫涛;房永生;XXX XXXX XXXX 注册资本 2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02 月 24 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3) SUPCON TECHNOLOGY (SINGAPORE) XXX.XXX.(中控技术(新加 坡)有限公司) 名称 SUPCON TECHNOLOGY (SINGAPORE)XXX.XXX. 公司注册号 202012428K 注册地址 10 ANSON ROAD #13-09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079903) 董事 XXX XXXX;仲卫涛;房永生;XXX XXXX XXXX 注册资本 2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04 月 28 日 股权结构 SUPCON INVESRMENT(SINGAPORE) PTE.LTD.持股 100%
(4) 浙江中控园区智能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浙江中控园区智能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2HXKDE83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合路 309 号B 区B215 法定代表人 郭彪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05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园区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企业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5) 浙江工自仪网络有限公司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 本基金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基金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 3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同一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同类型产品,同类型产品是指投资对象与本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5) 由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基金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基金份额的自然人;
2) 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 1)项和第 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进行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 5%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晶泰福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靳保芳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靳军淼为靳保 芳的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靳保芳通过晶泰福控制发行人 47.60%的股份;靳保芳在发行人任董事长、总经理;靳军淼直接持有发行人 0.19%的股份,直接持有控股股东晶泰福 25.00%股权。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华建盈富,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建盈富直接持有发行人 7.89%的股份。
2.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附件一《发行人子公司基本情况》”及本补充
1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关联方.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