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关联方. 本基金关联方应当区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认定本基金的关联方时,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份额。
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如下:
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依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关联方. 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关联方. 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如《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