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