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对象 样本条款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发售对象.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理财计划的合格客户发售,包括个人客户与机构客户。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售对象. 经富邦华一银行风险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且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认/申购交易价 认/申购交易日对应的相关境外产品单位净值。 认/申购规定 客户认/申购理财产品采取净额认/申购的方式,即:客户认/申购金额=认/申购净额+认/申购手续费 认/申购净额=认/申购金额÷(1+认/申购费率)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售对象. 委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