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 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 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5、 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