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存续期 样本条款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为 5 年,其中前 3 年为投资期,后 2 年为退出期,退出期可延长
基金存续期. 存续期 5 年,自首次交割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为 3 年, 退出期 2 年。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基金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对基金期限进 行延长,延长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超过 1 年。合伙期限延长两次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合伙人会议申请再次延长,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后,有限合伙的合伙期限可再次延长 1 年。
基金存续期. 存续期暂定为10年,其中投资期7年,退出期3年,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1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存续期. 指自《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存续期. 自 PPP 项目基金成立日起满十七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