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的募集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2223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2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0,106,266.67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0,106,266.67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00 份。本 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106,266.6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4.759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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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2021 9 4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2223 号文注册募集日证监许可【2021】1546 号文注册募集。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2021 年 5 月 14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基金自 2016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55,118,000.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21 11 5 2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20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0,106,266.67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0,106,266.67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00 份。本 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00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106,266.6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4.759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55,118,000.00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455,118,000.0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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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2019 年 4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9]674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9 年 9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2223 号文注册募集1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自 2016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09,999,000.00 元 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9 11 10 2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9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0,106,266.67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0,106,266.67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00 份。本 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106,266.6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4.759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元人 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509,999,000.00 份基金份额,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509,999,000.0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1.96%;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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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2020 年 9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2223 号文注册募集30 日证监许可【2020】247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6 2020 年 11 月 25 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2020 年 11 月 25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18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0,106,266.67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0,106,266.67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139,309,000.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00 份。本 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6 元人 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24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8,01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106,266.6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4.759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1,139,309,000.00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1,139,309,000.0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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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华安中证电子 50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2223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6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9]250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2019 11 12 25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24 日 募集工作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999,022,109.04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 0.44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中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0,106,266.67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0,106,266.67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00 份。本 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3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106,266.6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4.759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元 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999,022,109.04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44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999,022,109.4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399.88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54%。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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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0]46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2223 号文注册募集1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募集工作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4,200,126,938.4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 15.09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恒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2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0,106,266.67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0,106,266.67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00 份。本 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3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106,266.6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4.759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元 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200,126,938.40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5.09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4,200,126,953.49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6,901.66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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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4 9 1 28 日证监许可【2016】2223 号文注册募集29 日证监许可【2014】18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自 2016 2014 11 3 25 13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2014 11 4 25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1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0,106,266.67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0,106,266.67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00 份。本 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6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33,354,935.04 元 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52,564.35 元人民币。募集资 金已于 2014 11 4 2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14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38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106,266.6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4.759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33,354,935.04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52,564.35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433,507,499.39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88,280.81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274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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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