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样本条款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9]58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9〕1242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2907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7年1月9日起到2017年1月9日止,共募集 300,010,649.1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18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611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21 年 11 月 5 日起到 2022 年 1 月 21 日止,共募集 223,618,251.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959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未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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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平成 年 月 日 ○○マンション管理組合 理 事 長 ○○○○ 殿 住所 氏名 印

  • 令和 年 月 日 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青少年教育振興機構契約責任者 理事 横井 理夫 殿 競争加入者住 所 会 社 名 氏 名 印 別紙2 (競争加入者の代理人が入札する場合) 様式A2

  • 评标程序 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 磋商程序 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交易中心指定1或2人负责记录及其他工作。

  •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单位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