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按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8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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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按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8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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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货经纪合同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1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 10,000 元的,按照 10,000 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按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8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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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按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8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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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货经纪合同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25,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按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8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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