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样本条款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3.4.1 本理财产品如投资开放式基金,甲方应以本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并将托管账户作为唯一的回款账户。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立。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计划管理人应当以计划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名称应为“中国银河证券—中国光大银行—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4、 管理人在收到份额对账单、手续费转增份额或手续费返还等文件或单据之后,应于收到当日及时将复印件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委托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投资者授权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第三方销售机构以本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并确保在产品存续期间托管账户为所投资的基金发生分红和赎回时的唯一资金回款账户。投资者在此授权管理人管理、开立和使用上述账户,管理人需及时书面告知托管人该账户的相关信息。持有基金期间,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认购、申购、分红或赎回等业务单据的复印件发送给托管人。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开立和管理,并将基金账户绑定的回款账户设置为托管账户。因管理人未将回款账户设置为托管账户所导致的资金风险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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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適正な管理 受託者は、この契約による事務に係る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き損及び改ざん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正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振替法附則 第32条において準用する同法附則第14条において定められた振替受入簿の記載又は記録に関する振替機関への申請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 教育の実施 受注者は、個人情報の保護、情報セキュリティに対する意識の向上、特記仕様書における作業従事者が遵守すべき事項その他本委託業務の適切な履行に必要な教育及び研修を、作業従事者全員に対して実施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再委託)

  • 评审程序 1.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 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 1 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 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 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 4. 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 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 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 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 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