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 样本条款

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如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 =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 =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申购补差费=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基金转换业务申请: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当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则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当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于固定费用时,则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当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则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当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于固定费用时,则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申购补差费=XXX(0,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转出金额、转入金额和转入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注:公式中的“转出基金申购费”是在本次转换过程中按照转入金额重新计算的费用,仅用于计算补差费用,非转出基金份额在申购时实际支付的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 A 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全部转换为 B基金份额。假设转出基金(即 A 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 1.00%,转入基金(即 B 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为 1.50%,转出基金持有 1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转换费用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10,000×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11,000.00×0.50%= 55.00 元 转入金额= 11,000.00-55.00= 10,945.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10,945.00/(1+1.50%)×1.50%= 161.75 元 转出基金申购费=10,945.00/(1+1.00%)×1.00%= 108.37 元申购补差费= XXX(0,161.75-108.37)= 53.38 元 净转入金额=10,945.00-53.38= 10,891.62 元 转入份额=10,891.62/1.0500= 10,372.97 份 即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 10,000 份 A 基金份额转换为 10,372.97 份 B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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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换费用 (1) 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 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 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 专利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T 日)交易结束后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理财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業務の目的 業務の背景」に記載する技術協力事業について、「第3条 実施方針及び留意事項」を踏まえ、「第4条 業務の内容」に記載される活動の実施によ り、相手国政府関係機関等と協働して、期待される成果を発現し、プロジェクト目標達成に資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 赔偿处理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原名海南侨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4 年 8 月,是由一批知名华侨、侨眷发起组建,经原海南行政区公署海行函(1984)964 号文批准设立,并经原人民银行海南行政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股票和美元股票。 至 1990 年底,公司累计发行股票 21,830,800 元,全部股东均为社会个人。 1991 年和 1992 年为壮大公司实力,优化股权结构,海南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海南孚德高技术有限公司)、海南亚太工贸有限公司、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亚太奔德有限公司、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及海南证大资产管理公司等六家法人单位先后向公司投入股本 420,000,000 元,成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1992 年 10 月 4 日,公司经过股份制规范化重组后,由原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琼股办字(1992)32 号文确认为规范化社会公众公司,并批准名称由“海南侨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93 年 10 月,国家体改委批准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1996 年 9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226 号文批准和上交所上证上(96)字第 082 号文审核同意,公司股票于 1996 年 10 月 8 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759。 上市时公司股本为 98,746,200 股,海南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2,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22.2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