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标的的经营资质.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博思达科技(香港)业务性质为“电子贸易”,博思达科技(香港)成立至今开展的业务为代理销售电子元器件产品。博思达科技(香港)代理销售的产品中不包括任何按照《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 60 章)(“《进出口条例》”)的规定须取得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并符合许可证的条款及条件才准进口或出口香港的物品,尤其是,不包括任何《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香港法例第 60G章)附表 1 中所列的战略物品。博思达科技(香港)对所有出口货品及所有进口货品,均已依照《进出口(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 60E 章)的规定,按时向香港海关关长呈交了准确而完整的出口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博思达国际已取得《商业登记证》,其业务性质为“Corp”1。根据《香港法律意见》及博思达国际董事确认函,博思达国际自成立至今并未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因此,除《商业登记证》外,博思达国际不需要取得任何其他业务许可。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芯星电子(香港)已取得《商业登记证》,其业务性质为“电子贸易及电子产品的设计及咨询、技术外包”。芯星电子(香港)成立至今开展的业务为代理销售电子元器件产品。芯星电子(香港)代理销售的产品中不包括任何按照《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 60 章)(“《进出口条例》”)的规定须取得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并符合许可证的条款及条件才准进口或出口香港的物品,尤其是,不包括任何《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香港法例第 60G 章)附表 1 中所列的战略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