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物业.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1) 根据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土地局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地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上述不动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等问题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 根据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出具《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地情况的函》(海资规〔2020〕1506 号),“金盘科技正在使用的位于海口市金盘工业大道南侧 4 号厂房 1 层 4-3 号建筑面积为 3,638.77 ㎡的自有房产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占地面积及所附着的 4 号标准厂房的建筑面积占发行人并表范围的土地/房屋的总面积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正常生产及经营的影响较小,同时,根据公司说明,随着公司总建筑面积约 6 万平方米、干式变压器设计年产能 800 万 kVA 的海口数字化工厂的建成投产,公司上述自有厂房中有关生产设施将逐渐搬迁至海口数字化工厂,不再使用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
(4) 控股股东元宇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志远、YUQING JING (靖宇清)已就上述用地事宜出具声明承诺函,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上述不动产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持有/使用该等物业所遭受损失的,或该等物业因上述原因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承担该等损失、罚款及相关不利后果,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不会因上述不动产瑕疵事宜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本所认为,上述美国工业村 4 号标准厂房 1 层 4-3 号厂房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瑕疵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使用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汇金路 999 号的生产车间 C、宿舍楼 B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了解,上述生产车间 C 和 宿舍楼 B 所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汇金路 999 号清洁能源发电用发电机等设备研究开发与制造(二期项目)仍有其他工程尚未建设完成,公司计划待该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再一并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预计办理该项产权证明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020 年 1 月 2 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香花桥所出具证明,证明金盘上海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也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2020 年 1 月 14 日,上海市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出具证明,证明金盘上海报告期内在工程建设领域未曾发生过因违反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此外,控股股东元宇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志远、YUQING JING(靖宇清)已就上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事宜出具声明承诺函,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因上述不动产未取得《不动 产权证》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持有/使用该等物业所遭受损失的,或该等物业因上述原因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承担该等损失、罚款及相关不利后果,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不会因上述不动产瑕疵事宜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本所认为,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自有物业. (1) 位于北蔡镇沪南路 1768 号的房屋、土地
(2) 位于上海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旁的土地、房屋
自有物业. (1)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8 月 8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2020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与融科智地(武汉)有限公司签署《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向其购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在建的融科天城五期办公、商业 30 层 1、2、3、4、10 号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房产尚未交付。
自有物业.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江苏恒义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5 处土地使用权、13 处自有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产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自有物业. 1. 中国境内自有物业
自有物业. 1、 在中国境内拥有的物业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拥有 2 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发
自有物业.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
自有物业. 在 Lexmark 披露资料的基础上,境外律师对标的公司的主要自有物业进行了重点核查。根据《披露函》以及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标的公司主要的自有物业位于美国,境外律师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自有物业进行了审核。该等自有物业的基本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二 标的公司的自有物业”。 根据《合并协议》,Lexmark 声明并保证:“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拥有其良好、有效、可出售的绝对所有权(或同等产权,如适用),其上不存在任何留置权(获许留置权除外)。截至《合并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影响所有或任何重大部分自有不动产的未决(或据公司所知即将提起的)征用权或类似程序。据公司所知,截至本协议之日,就任何人对自有不动产的所有权、租赁、使用、占有或经营不存在任何有效文书、禁令、法令、指令或判决,或未决或即将提起的任何程序。”
自有物业.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自有物业.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屋建筑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