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样本条款

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1) 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A.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信托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增强信托资金在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B.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C.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型,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认购信托单位,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D. 优先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的,不影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 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经 受托人同意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取回其追加的相应增强信托资金: A. 每个自然季度累计取回次数不能超过 1 次(以增强信托资金取回日计算为准)。
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本信托项下劣后委托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不承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仅由补仓义务人(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及《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无条件且不可抗辩地连带履行相关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 1、 锁定期内的预警线和止损线 锁定期内,若在 T 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将于 T+1日通过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补仓义务人并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但其后持续触及的,受托人将不再提示。补仓义务人追加的资金必须在 T+3日 11:00 前到账, 追加补仓资金的金额应不低于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所需的金额[即(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T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否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优先委托人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对补仓义务人计收罚息,罚息归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所有。 锁定期内,在 T 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将拒绝接受委托人指令权人提出的任何买入标的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并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并通知补仓义务人向财产专户内追加补仓资金,补仓义务人须在 T+1 个交易日 13:00 前(追加时间以银行凭证上的划款时间为准,下同)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补仓资金,追加补仓资金的金额应不低于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所需的金额[即(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T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补仓义务人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的,信托计划可恢复正常投资操作并继续运行。如补仓义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则劣后委托人持有的劣后级信托单位全部不可撤销地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劣后信托单位全部注销,并同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即视同劣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将其原持有的全部劣后信托受益权向优先委托人无条件无偿转让)。本信托计划转为单一资金信托,相应的,委托人指令权也由优先委托人行使,受托人按照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后续变现与信托计划终止事宜。转换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方法不变。劣后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转让协议。因转换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应支付的税费)均由劣后受益人承担。 2、 锁定期后预警线和止损线 锁定期后,若在 T 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将于 T+1日以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补仓义务人并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但其后持续触及的,受托人将不再提示。补仓义务人追加的资金必须在 T+3 日 11:00 前到账,追加补仓资金的金额应不低于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所需的金额[即(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T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否则,受托人有权从 11:00 开始,将信托计划中的权益类资产占比降低到信托计划总资产的 50%以下。 锁定期后,若在 T 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在 T+1上午 10:00 前通过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并通知其追加补仓资金,同时受托人将拒绝接受委托人指令权人提出的任何买入标的股票的委托人指令,补仓义务人须在 T+1 个交易日 13: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内追加补仓资金,追加补仓资金的金额应不低于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所需的金额[即(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T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补仓义务人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的,信托计划可恢复正常投资操作并继续运行。如补仓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补仓资金的,则自 T+1 个交易日 13:00 开始,受托人开始对信托财产进行连续地、不可逆转地平仓操作,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若 T+1个交易日为标的股票停牌期内的任一日时,则受托人开始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操作之日应为标的股票复牌交易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且一旦开始强行平仓,该程序不可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为保证信托财产顺利变现,受托人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判断自主进行变现操作,因变现时机、价格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益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 特别的,劣后信托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全部转换为优先信托单位后,信托计划不再设置止损线。
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用增级人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情形包括: A 当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触及信托合同约定的补仓线和止损线的情形时,信用增级人需按信托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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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