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声明、保证和承诺 Clause in Contracts

声明、保证和承诺. 1、 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丙方、丁方(如有)个人或企业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丙方、丁方(如有)个人或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 甲方和丙方、丁方(如有)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甲方和丙方、丁方(如有)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方和丙方执行。 3、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丙方和丁方为受送达人。 4、 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丙方和丁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丙方和丁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5、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6、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7、 甲方及丙方、丁方(如有)承诺和确认: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其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其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其他本合同当事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送达人按照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变更前的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丙方、丁方(如有)。 8、 甲方及丙方、丁方(如有)应如实准确填写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因甲方、丙方提供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丙方、丁方(如有)承担。 9、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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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保证和承诺. 1、 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丙方、丁方(如有)个人或企业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丙方、丁方(如有)个人或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授权乙方,根据乙方与本次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合作方所签订协议,将上述查询的甲方、丙方、丁方(如有)的个人信息及其信用信息以及其他办理本次业务所需提供给合作方的甲方信息提供给合作方,仅限本次信贷业务范围内使用。 2、 甲方和丙方、丁方(如有)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甲方和丙方、丁方(如有)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方和丙方执行。 3、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丙方和丁方为受送达人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 送达人,甲方、丙方和丁方为受送达人。 4、 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丙方和丁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丙方和丁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5、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6、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7、 甲方及丙方、丁方(如有)承诺和确认: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其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其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其他本合同当事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送达人按照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变更前的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丙方、丁方(如有)。 8、 甲方及丙方、丁方(如有)应如实准确填写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因甲方、丙方提供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丙方、丁方(如有)承担。 9、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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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保证和承诺. 1、 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丙方、丁方(如有)个人或企业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丙方、丁方(如有)个人或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授权乙方,根据乙方与本次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合作方所签订协议,将上述查询的甲方、丙方、丁方(如有)的个人信息及其信用信息以及其他办理本次业务所需提供给合作方的甲方信息提供给合作方,仅限本次信贷业务范围内使用。 2、 甲方和丙方、丁方(如有)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甲方和丙方、丁方(如有)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方和丙方执行。 3、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丙方和丁方为受送达人。 4、 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丙方和丁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丙方和丁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5、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6、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甲方、丙方和丁方均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甲方、丙方和丁方均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7、 甲方及丙方、丁方(如有)承诺和确认: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其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其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其他本合同当事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送达人按照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变更前的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丙方、丁方(如有)。 8、 甲方及丙方、丁方(如有)应如实准确填写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因甲方、丙方提供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丙方、丁方(如有)承担。 9、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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