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 样本条款
外国(地区.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相关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境外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和境内公证。 以上经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应当在完成认证或公证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外国(地区. 办理人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果相关文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语言的,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和境内公证
外国(地区. 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 企业常驻深圳市各代表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473 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 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常驻深圳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企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外企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和中国雇员三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外国(地区. 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 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 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外国(地区.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 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申请人 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该国(地区) 外交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 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 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我国司法部委 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 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 副本。台湾地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 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外国(地区. 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