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小组. 3.1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谈判;
(4) 编写评审报告;
(5)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6)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谈判小组. 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后,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专家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用评标委员会内专家。
谈判小组. 43.2.1 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专家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用评标委员会内专家。
43.2.2 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各供应商的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资格性审查不符合项时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资格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谈判小组. 18.1 本项目将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含)单数组成,谈判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8.2 谈判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18.3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 在相关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
谈判小组.
3.1 谈判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 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谈判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3.2 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谈判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 谈判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3.5 谈判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谈判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 谈判小组的职责:
3.6.1 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6.5 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7 谈判小组的义务:
3.7.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 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7.4 发现供应商在招报价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 编写评审报告;
3.7.7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 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 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 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谈判小组. 3.1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3.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谈判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2)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 编写评审报告;
(6)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谈判小组. 17.1 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谈判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7.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谈判小组. 14.1 采购人将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谈判小组。
14.2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供应商最终报价形成谈判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