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審閱權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審閱權. 包租業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包租業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承租人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包租業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未提供第一項之契約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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