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審閱權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審閱權. 包租業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包租業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承租人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包租業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未提供第一項之契約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租金為同意時,租賃契約即為成立。又稱轉租者,指承租租賃住宅,以其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使用,他人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為使租賃當事人清楚了解自己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租金之人為承租人,交付租賃標的物之人為出租人即為本契約書之包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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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契約審閱權. 包租業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包租業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承租人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包租業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未提供第一項之契約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租金為同意時,租賃契約即為成立。又稱轉租者,指承租租賃住宅,以其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使用,他人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為使租賃當事人清楚了解自己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租金之人為承租人,交付租賃標的物之人為出租人即為本契約書之包租業包租業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未提供第一項之契約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三、租賃及轉租之意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租金為同意時 ,租賃契約即為成立。又稱轉租者,指承租租賃住宅,以其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使用,他人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為使租賃當事人清楚了解自己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租金之人為承租人,交付租賃標的物之人為出租人即為本契約書之包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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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