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效力、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样本条款

契約效力、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 各該信託契約如因法令規定、解釋等,致使各該信託契約部分約定無效時,其他約定條款不因此受影響,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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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长沙银行金芙蓉“2023 年长福净值 06 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 2023056 登记编码 本产品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是 C1086223000047 ,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封闭式净值型 发行方式 公募 产品管理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 风险评级 根据长沙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产品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 果为准。 适合 客户类型 经长沙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个人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购买。 产品期限 630 天 发行规模 本产品发行规模下限为 2000 万份,上限为 100000 万份。 产品认购期 2023 年 06 月 22 日—2023 年 06 月 28 日。长沙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长沙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长沙银行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的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 认购方式 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内,投资人可通过长沙银行营业网点,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认购。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商务条款 序号 条款 商务需求

  • 资产估值 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禁止行为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关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

  • 报价明细表 序号 费用名称 价格 1 2 3 4 5 6 7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系列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