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有关财务数据、基金净值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2.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须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应在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