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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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Procurement Contract, Labor Procurement Contract,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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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財物採購契約,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1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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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採購契約, 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履約進度落後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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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Procurement Contract, Labor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 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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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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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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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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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食材採購契約,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履約進度落後 1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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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違反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1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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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Procurement Contract,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甲方應先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甲方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甲方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甲方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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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藝文採購財物契約, 藝文採購財物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履約進度落後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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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6-1 ■其他:詳需求規格。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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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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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1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 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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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20%) 以上,且 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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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1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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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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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 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日數達 十日以上。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 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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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甲方應先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甲方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甲方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甲方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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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器材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違反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1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甲方應先通知乙 方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甲方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 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甲方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 算;如甲方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 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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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藝文採購勞務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 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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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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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Procurement Agreemen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本項預為勾選,機關得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調整): 履約進度落後 2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刪除)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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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1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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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履約進度落後_20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 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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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 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 上。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 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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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 日數達十日以上。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 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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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20%)以上, 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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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5%以上,且日數達 5 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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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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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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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甲方應先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甲方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甲方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甲方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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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藝文採購勞務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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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甲方 應先通知 乙方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 甲方 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 甲方 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 甲方 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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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機票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本項預為勾選,機關得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調整):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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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niform Sportswear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甲方應先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甲方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 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甲方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甲方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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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器材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違反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1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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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1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 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 期日數計算之。□其他: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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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標及契約文件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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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書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 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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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項前段規定之情形。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 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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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 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 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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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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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Agreemen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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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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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項前段規定之情形。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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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 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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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fessional Services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 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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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 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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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參照採購法有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參照採購法有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參照採購法,廠商或其人員犯有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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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書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2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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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科研(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 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20%)以上, 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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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高速公路局1968客服中心委託營運案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 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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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媒體服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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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本中心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由本中心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本中心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本中心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本中心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本中心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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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 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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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書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 日數達十日以上。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 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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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 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項規定之專案管理乙方。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2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甲方應先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甲方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甲方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甲方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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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服務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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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本項預為 勾選,機關得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調整): 履約進度落後 2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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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 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20%)以上,且 日數達十日以上。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 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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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履約進度落後 1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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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 日數達十日以上。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甲方應先通知乙方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甲方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甲方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甲方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 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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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藝文採購財物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