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 (一)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有權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 除依本契約或本章之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 (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 (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
契約終止.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送達本公司之時起契約終止之。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實際有效之天數計算應繳保險費,並返還已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間之差額。
契約終止.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與本公司均有終止之權。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自終止書面送達本公司時起,契約正式終止。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保險契約之終止,不適用被保險人已申報且經本公司覆核之旅遊行程。
契約終止. 照護處所清理責任)乙方於契約終止時,應協助丙方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長期照護處所,並按日支付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遷出者,甲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長期照護費,並酌收違約金(不得逾每日長期照護費之百分之十),至遷 契約終止,照護處所清理責任。 出之日為止,乙方不得異議。丙方於遷出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為保管,並應催告乙方或丙方於○天以內(不得少於三十日)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時,甲方得任意處置,乙方及丙方均不得異議。
契約終止. 一、持卡人得隨時以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條款。
契約終止.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事變遷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本計畫時,甲乙雙方皆得提出具體理由停辦本計畫。若由乙方提出申請停辦本計畫者,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經甲方同意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始生終止本契約之效力。其由甲方提出停辦本計畫者,免經乙方之同意,並自甲方所發通知函中指定之日起終止本契約。計畫之目的已達成或無達成必要時,亦同。
契約終止. 一、乙、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向住民收取服務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以領取獎勵費用。 (四)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七)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八)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二、前款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丙方有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四、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丙三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