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 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2.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 機關以逕行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 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下列之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1)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或因而致 人於死; (2)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3)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或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 (5)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或因而致人於死; (6)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或因而致人於死。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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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 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2.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 機關以逕行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 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機關以逕行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 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下列之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1)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或因而致 人於死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或因而致人於死;
(2)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3)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或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
(5)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或因而致人於死;
(6)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或因而致人於死。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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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科研勞務採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