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基金申请.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办法》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按相关规定对外择优选择拟合作的投资机构;拟合作投资机构选定后,需由其中一家机构作为天使基金参股基金申请人并填报申请表(见附件)。 子基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
2. 申请人信用记录良好,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申请人为非股权投资机构的,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2亿元;申请者为股权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的,其实收货币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万元。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成都市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申请表
2. 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背景和目标、募集对象和条件、资金规模、组织形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向及形式、投资决策机制、管理费用、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
3. 基金的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以及基金未达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性目标和出现违法违约情况时其他出资人的回购承诺;